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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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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观磊 《法制与社会》2011,(26):234-234
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对检察诉讼与监督职权关系问题的探索,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优化配置。本文根据我国法律对检察职权设置的现状,对我国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认为,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是优化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宋凯利 《法制与社会》2013,(33):151-152
检察职权内部优化配置是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公正高效和有利于监督制约的要求,通过内部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调整职权4-i-~的具体方式,整合现有资源,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论文从厘清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二者关系入手,在分析“分散型”和“集中型”两种职能配置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适度分离型”模式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性及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3.
论禁止二重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谢俊 《政法论丛》2009,(2):35-40
作为完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元论"视角下的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均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这一共性,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在横向上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纵向上则关系到检察权能如何在检察院之间、检察官与检察院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理完善我国检察权之配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使命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赋予其检察权是为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是否得当,是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的关健。本文指出在改革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方面,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功能;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诉案件中,当刑事自诉人由于特定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或者维持诉讼的情况下担当诉讼的职权;落实并加强民事和行政领域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检察机关除了具有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职权外,还具有在民事案件的相关职权,包括对特定民事案件的起诉权、对普遍民事案件具有的抗诉权等法律监督权。尽管在民事诉讼方面检察机关有着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但由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方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权,民事诉讼方面缺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摆脱这种尴尬处境,就必须实现其实然很少干预民事诉讼到应然全面保障民事诉讼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张剑  张淑敏 《法制与社会》2012,(33):106+110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关系颇有争议,各地检察机关也围绕加强诉讼监督这个主题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8.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拓宽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了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的扩展,呈现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多元化监督"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9.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0.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1.
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犯罪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都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在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犯罪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位或管理部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不得对侵害公民私人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2.
王海军 《法学家》2022,(1):1-14
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监督职能和“检察监督”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苏联法中的“检察监督”,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以一般监督为核心,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基于对“检察监督”的认知,“法律监督”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法律监督”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  相似文献   

13.
1922年5月28日,当时的苏维埃俄国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首次赋予检察机关以"一般监督"职能。自此之后,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得以继承和发展。目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中仍然占据首要地位,並在发现和消除行政执法过程中许多行政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考察和研究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一般监督"职能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和实践效果,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4.
民事检察的面相——一个研究性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民事检察与法律监督有何关联,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何在,干预到底限定在多大范围,这些问题无疑是民事检察的基础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要面向我国现行法制,也要作返回原点式的考察,更需要结合民事检察改革进行必要的展望。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诉讼法的控权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一种活动,以国家审判权为中心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本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公法,控制和规范审判权依法行使应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功能。民事诉讼法要严格控制法院的审判权,不断激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肯定和发挥律师在监督和制约审判权行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才能使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相似文献   

16.
“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将“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立法内涵为注重法律监督下重建法制权威,是在中国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机关,侧重刑事诉讼监督和打击犯罪。1982年宪法使“法律监督机关”成为了宪法规范上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职能和诉讼制度改革而侧重于加强诉讼监督,并在监察体制改革下进行了自我更新,成为与监察委相互配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是人大体制下权力分工模式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选择,以及参与宪制层面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内涵具有延展性,会随着立法修订和制度变迁衍生出新的内涵和解释,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特性。  相似文献   

17.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系统性偏袒,集团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模式等各不相同.在解决系统性偏袒、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具有相对优势,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整合其优势以矫正系统性偏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相似文献   

18.
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民事检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救济当事人的受损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所面临的困境也已严重制约着其职能的履行。对民事检察的改革与完善应当秉承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围绕法律监督的主题进行,同时应当处理好检察权与诉权、审判权的关系,在合理的空间范围内加大民事检察力度,拓宽民事检察广度,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它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并非具体事实。  相似文献   

20.
法律监督与监督、通过法律进行监督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其地位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等,其权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这就决定了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制衡性和程序性的典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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