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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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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但一项制度仅一条规定,欲达到理想效果几乎是不可能的。诸如派生诉讼的管辖、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无相关规定。特别是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学术界意见不一,司法实务中做法也很“混乱”。因此,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公司所具有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投资的发展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有限责任的适用绝对化,必然会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提供保护”。公司法人格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也因此而受到了公然的挑战。一、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之现状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利益一  相似文献   

3.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定性.即只有在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始得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且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的安定性。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形成权.诉讼提起的情形(诉的理由)等都须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设定,无论章程规定,亦或事后协议,均不能构成向法院诉请的依据,同时章程或协议也不能剥夺或限制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形成之诉,是改变法律关系之诉。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目的是追求实体法上的公司解散的效果。法院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具有创造性效力。  相似文献   

4.
在整个公司存续期间支撑公司运行的机制是有效的股权治理结构,一旦这一机制遭到破坏并导致“公司僵局”且在股东冲突不能调和的情形下,则“解散之诉”将是消灭僵局的最终机制。解散之诉与清算制度的配套适用,是公司被实施“安乐死”的主要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股东会的司法介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的权利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以极大的篇幅,分别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虽然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实践中侵犯公司股东权利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事情却时有发生,但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司法保护的,却极其罕见。现实生活中侵犯股东权利的事件之多与法院诉讼案件之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这个矛盾,在过去并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为法律要求公司的意志必须是股东的共同意志,而按世界各国的通例,股东的意志就是按股份(股权)多少的表决意志,即大股东的…  相似文献   

6.
公司股东的权利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以极大的篇幅,分别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虽然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实践中侵犯公司股东权利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司法保护的,却极其罕见。现实生活中侵犯股东权利的事件之多与法院诉讼案件之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纵观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该案除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之外,还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两个敏感问题:一足公司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二足公司股东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翳记不一致而引起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0.
李岚红 《法制与经济》2008,(16):43-44,46
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1.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界定的法律意义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以及应当如何对其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就立法而言,合理界定其适用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在转型中的我国尤其严重。本文针对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对这一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法理为基础,从公司治理、法律救济等角度,提出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益对策。  相似文献   

13.
公司IT化是在现代电子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制度,得到了经济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公司IT化的形式包括公司电子信息化服务、股东会议电子化、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等;在公司IT化过程中,公司电子文件的签名和传输、股东电子表决权等具有自己特殊的规则;我国尚没有公司IT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公司IT化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4.
显名股东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由于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在投资中存在为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不实责任等法律风险;为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出现,投资中要注意减少显名股东现象的出现,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取得出资的各种证据;在出现显名股东现象的情况下,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要将股东出资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5.
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控制权是权利主体对公司经济资源表现占据、把握和处分,并由之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权能。众所周知,公司作为资本的产物,其全部制度以及股东的权利是以出资比例或者股份为基础设计安排的,因此,法律理念上的股东地位平等并不能必然导致投资者们在公司事务决策中权利的平均分配。按照每一股份行使一个表决权的公  相似文献   

16.
陈智彪 《中国法律》2005,(4):36-37,103-105
“中国法律”杂志2005年4月号“学者说法”一栏中刊登了由顾敏康助理教授撰写的文章“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第一草案)点评”。文章末部“修改草案仍然存在的问题”一段中提出“公司章程的定性仍然未明”。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强制合同,其他雇员不得以此作为诉讼的论据。第一草案加入“其他高级职员”一词,  相似文献   

17.
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英美法系的通说认为是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是委任关系。本文赞同传统私法理论已经无法全面彻底地解释现代公司法上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由我国经济基础决定,是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责任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派关系为主导;由非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托关系为主导。  相似文献   

18.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07,(4):7-8,56-58
一、中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历史背景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作为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这种“公司问题”的有效措施,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对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要件和程序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有所裨益。一、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要件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  相似文献   

20.
张双根 《中外法学》2023,(3):687-706
股权之首要含义,应指股东地位或股东法律关系,既包括各具体股东权利,又内含各项股东义务要素。之所以能将股东法律关系抽象成概括性股权概念,在于其中的股东权利要素在功能上居于主宰地位,各义务要素仅起辅助性作用。股东地位之股权化,其法教义学意义,在于股权得成为权利客体,从而便利股权让与、股权质权等制度的构建。概括性股权以及内含于其中的各具体股东权利,又有独特的“元权”结构;各具体股东权利与概括性股权间,原则上遵循“禁止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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