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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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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态证据指的是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情态证据是对人类本能和心理的一种司法运用,是基于人的情绪发生变化时由植物神经系统作用而引起动作或生理变化的原理。可以通过合理压力刺激被告人或证人等的记忆和心理,激发其情态。司法人员则基于对被告人、证人或案件的了解,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判断情态所蕴含信息。情态证据运用的规范性要求明确情态证据的证据种类,收集、提供主体,审查判断和运用程序。情态证据运用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强化庭审法官和陪审员的裁判权,限制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规范庭下阅卷,强调庭审展开唯一性。情态证据运用的中心环节是,质证对象应为原始性证据,质证程序应该完整充分,质证控制应当迅速有力。  相似文献   

2.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应将庭审笔录纳入刑事笔录证据行列,其证据属性体现为服务于二审、再审等.庭审笔录始于一审判决结束之际,记录了所有的证据和事实,展示了法官适用法律和自由心证的过程,必然成为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评价一审的基本材料,也同时可以用于证明一审程序合法、证据审查和认定等活动.  相似文献   

3.
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当庭认证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关于控辩双方庭上举证、质证、各界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合议庭是否应当当庭认证,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操作也不拘一格,本文拟就当庭认证的界定及规则设计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之功效。一当庭认证的界定笔者认为,当庭认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中,基于控辩双方提供的经过当庭质证的所有证据,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析、审查、核实、判断,鉴别其真伪,在法庭上确认其证明力有无或大小,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当庭认证强调庭上中心,不是庭外认证,它…  相似文献   

4.
对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是法庭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关键,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这一任务陷入困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质证虚化均是其鲜明体现。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审查DNA证据的新路径。学理层面上对DNA证据的审查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判例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基础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为基础,推出我国对DNA证据的审查应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为内容;司法实践中审查DNA证据则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具体指侦查阶段的成证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审查以及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5.
鉴定意见在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其直接运用于庭审公开质证具有多维度的证明支撑功能作用,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主导作用,规范侦查及鉴定行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精准提出量刑建议的关键。鉴定意见审查要善于从经验常识角度出发,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慎推敲、考量鉴定主体、鉴定文书、鉴定检材、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各个细节,以使鉴定意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从而避免认定事实错误的发生,确保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6.
对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是法庭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关键,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这一任务陷入困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质证虚化均是其鲜明体现。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审查DNA证据的新路径。学理层面上对DNA证据的审查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判例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基础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为基础,推出我国对DNA证据的审查应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为内容;司法实践中审查DNA证据则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具体指侦查阶段的成证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审查以及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7.
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我们对经济审判方式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采用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大体做法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以法庭为中心进行审判活动,在法庭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法官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依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判决书力求叙述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8.
质证,作为发现案件事实与证据真相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具体方式及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应从四个层面界定刑事庭审质证的涵义,阐述推进庭审质证实质化的法理依据,以及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方面具体论述实现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的方式及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一、质证的内涵辩析 所谓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互相质询和辩论,以此确定证据同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可否采信。概言之,质证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证的主体是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被告都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能积极行使质证权并独立承担质证不能之后果,故对其成为质证主体是无异议的。  相似文献   

10.
电子证据证明力认证主要负责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即电子证据可靠性程度的认定。据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可从时间、场所、人员、技术、过程五个要素来衡量电子证据的准确性;而从内容和结果角度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对电子证据本身记载内容、负载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以及电子证据所依附系统进行完整性审查。此外,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的证明力大小、不同情况下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比较也是电子证据证明力认证需要完成的任务。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诉讼中 ,关于证据事实是否是证明对象之争论 ,在法学界一直是见仁见智 ,莫衷一是。要弄清证据事实是否是证明对象 ,关键是首先要弄清楚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关系 ;其次是要划清证明对象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界限。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它包括案件事实和程序事实两方面 ;证据事实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手段 ,它既不是案件事实 ,也不是程序事实 ,因而也不是证明对象。  相似文献   

12.
以提高审判效率为导向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兼顾保障人权,遵循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规范而言,程序上法庭审理不完整,控辩平等被损害;证据上被告人供述缺失,证据收集、质证活动受到影响,认证难度增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可能会出现庭审形式化、辩护权弱化和证明标准空置化的危险。为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应当确立该类案件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采取措施便利律师会见,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以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维度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起诉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卷宗移送式改为仅移送主要证据式。又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无形中使得律师的阅卷权虚置。加之,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的弱势地位,直接导致控辩失衡,使审判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因此,建立合理可行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起诉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卷宗移送式改为仅移送主要证据式。又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无形中使得律师的阅卷权虚置。加之,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的弱势的地位,直接导致控辩失衡,使审判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因此,建立合理可行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认罪事实的证明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其中认罪与同意简化庭审质证程序、庭审调查的重点从案件事实转换为认罪自愿性、法官确信认罪真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亟须理论阐释。供述和承认可以融合并概括为认罪,在认罚及其程序从简、量刑从宽后果的加持之下,供述和承认共同产生刑事自认的法律效果。刑事自认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达成了共识,形成共识性的事实,进而达到共识性真实。自愿和明智的刑事自认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认罪在内容、形式和效力上已经具有了刑事自认的属性。刑事自认可以产生事实及证据合意、减轻控方的说服责任、省略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及增强法官内心确信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证据调查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收集调取和审查证据,并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据调查,必须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指导思想不正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方法不当,都可能使证据调查出现偏差,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认定和处理,造成冤假错案,侵犯公民权利。对证据调查中常见的错误进行分析,有助于执法人员从已有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运用证据的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科学证据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而由于缺少完善的证据体系,侦查人员对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主要限于其相关性,即审查是否具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是否真实可靠,而对于其可釆性,即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审查,则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仅限于对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的审查;第二,对其所依据的认证理由不予公开。  相似文献   

18.
庭审质证是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强化改革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以突出公开审判和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得到司法界的认同。然而法学界对庭审质证理论的研究和司法界对庭审质证方法总结甚少,这不利于司法工作者统一认识,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笔者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庭审质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允许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新《民诉法》改进了民事诉讼制度,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庭审质证应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方式组织诉讼参加人对同一事实所争执的  相似文献   

19.
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经多年的争论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原因在于各家观点均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笔者同意证明对象不应该包括证据事实的观点,尝试着为该观点增添几个论据.诉讼中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或当事人质证时有用其它证据来印证证据,对于在这过程中被其它证据印证的证据为什么不是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将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20.
审判中心语境下要将庭审作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心证形成的中心阶段,关键在于庭审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认定事实的言词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应当坚持证人出庭为前提,通过增强辩方的辩护技术提升质证质量,从而发现事实真相。同时,宜适当借鉴域外之诱导性询问规则,探索构建符合中国本土司法情境下的交叉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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