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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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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秋萍 《河北法学》2014,(11):30-36
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现象,需加强公众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制设定权与规定权,可有效遏制行政立法权的膨胀,防止行政专断。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石佑启 《河北法学》2001,19(2):53-56
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有模式的缺陷 ,并提出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赋予行政机关 ,在行政系统内成立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 ,选择以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的执行为主、专门行政机关的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再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 ,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常有序运作。  相似文献   

3.
杜曙光 《行政与法》2002,(11):63-66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立法,基于此,作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应该在法律,同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的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模式中,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与立法机关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是能够由设定主体直接确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权力。这种权力与行政主体的一般行政管理权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关系设定权有相应的制度构设,用法律手段对这一权力加以调整。在设定权的法律调控价值上,应选择限权式价值;在设定权的法律形式上,最好能够通过一部法典将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予以规定;在设定权的主体权限上,必须以实体权限的规定为核心,形式要件以实体要件为转移;在设定权的程序规则上,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强制,不仅在实践执法工作中存在困惑,即使是理论的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交警的行政强制权亟待从理论和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范.在《行政强制法》框架范围内尽快完成交通警察的行政强制权的界定,规制交通警察的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权力,不仅是依法行政,合法行使警察权急需解决的难题,也是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迫切需要.本文通过对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权的研究,界定交通警察行政强制的内涵,探讨我国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权的配置与完善,为正确实施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权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6.
行政主体为相对方设定义务是行政权行使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这一行为 ,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确定法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从行政法治实践来看 ,此类规则应该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部分。其中实体规则有成本最小化规则、义务与权利保持平衡规则、义务负担与义务能力相当规则、无法律与事实根据不设定规则。程序规则有义务设定主体有限化规则、义务设定方式法定化规则、义务设定过程程式化规则、义务设定对象具体化规则。  相似文献   

7.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使其天生具有侵害性特征,如何既保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效行使,使其维护公共秩序与服务公共利益的作用得到完美发挥,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会遭受它的肆意侵害,这一直是困扰行政法学者的难题。笔者联系我国的实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该主要配置给行政机关的配置方式,以及进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环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对于规范环境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应当赋予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强制执行权,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同时完善执法责任制,确保强制权不滥用等构想,以期望我国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符合强制执行规律的主管制度有助于促进强制执行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对执行主管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下的不同机构间执行冲突屡有发生。笔者认为,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由法院主管的制度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应当坚持并完善。从长远看,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明确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10.
杨盼盼 《法制与社会》2010,(28):166-168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力,但它不同于行政管理权,也区别于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应尽可能分开行使,行政处罚权要落到实处还须取得行政处罚执行权的强大支持。  相似文献   

12.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及各国历史条件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不尽相同,下面将通过对有关国家该项制度的比较说明,来探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发展完善。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立法、行使执行权的主体,执行前提,执行手段。 一、立法情况 依法强制执行,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普遍遵循的原则。它直接源于“行政法治”原则。即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为保证行政强制执行依法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条件、措施和程序,…  相似文献   

13.
陈礼  王杨  邵春然 《法制与社会》2013,(17):150-151
2012年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种类与设定权、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仍存在诸多缺陷。本文将从行政执行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外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剖析出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即如何划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是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时期,对此不能照搬外国模式,既不能扩大行政机关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能削弱或取消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宜定位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形成的,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  相似文献   

15.
应设立行政强制执行专职机构李洪斌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义务性内容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即应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履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有关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  相似文献   

16.
张圆 《法学杂志》2020,(1):132-140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   

17.
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8.
戚枝淬 《行政与法》2006,(4):103-105
民事强制执行权是指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力。民事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种权力反映出民事强制执行权兼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执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应进行分权运作。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表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行政决定权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依法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才具备统一行使行政决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资格。这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健全与完善,行政权的运作极需及时、迅速、高效的今天,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一、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20.
行政强制立法应坚持平衡理念与兼顾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于川 《法学家》2006,(3):23-29
行政强制权是极为重要的国家权力,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与行政管理中,行政强制具有不可取代和省却的重要功用,需要通过立法将行政强制权授予行政机关;同时,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很大的伤害性,必须预设有效机制来控制其伤害风险,而行政强制法起着控制阀的作用.可见,行政强制法具有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双重功能且特别强调控权功能,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坚持平衡理念与兼顾原则,实现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与保障行政权力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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