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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有一个显著特点是与医学科学的密切相关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卫生立法必须依医学科学为基础,要遵循医学规律;二是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卫生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医学技术鉴定在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前两个方面论述较多,在此不再论述。而对医学技术鉴定在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在思想认识上和实践重视程度上还不够,很有研究和强调的必要。一、医学技术鉴定的含义与特征鉴定一词的含义是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医学技术鉴定就是用专有的医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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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法》(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1.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名称问题1.1 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立法的相当部分内容是依据医学科学、卫生学和生物科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是卫生立法的一大特点,职业卫生立法同样不能例外,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预防保健工作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医学"三级预防"的原则,其中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是"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是预防职业病的主要环节,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应加以充分体现,否则,职业病的预防就是一句空话。但是,无论从《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还是从《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十个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都未有这方面规定。缺少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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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3)
1.引言在公共卫生中,立法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与卫生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其中有些已延续了上百年,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这样一种制度——定期对这些法律、规定的适应性进行复审,以便制定一些所需的新法律。结果造成了卫生保健工作经常被一些过时的法律和缺乏对新出现的重要卫生问题的立法所阻碍的状况。本篇文章重点论述的是关于卫生立法的作用与国家目标间的关系,同时还提供了一个对卫生立法适用性复审的结构框架。2.卫生立法的范围"卫生立法"广义上指的是与卫生有立的法律内容,通常包括个体的权利、卫生制度、环境和其它一些影响健康的内容。例如在某些特殊的地区,卫生立法可以包括附件1所列的有关内容。"卫生立法"不同于"卫生法律","卫生法律"不仅包括法律文件,而且还包括判例、国际条约和协定,惯例和法学理论。"卫生立法"狭义上指的仅是法律文件,如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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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属于“法”的范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的原则,一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四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以上应当成为处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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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切实推进依法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以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实现地方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为地方先行先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优化立法权限配置,一是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事项,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在基本制度实施方面的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权力;三是除全国性事务外,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四是为保障地方依法改革,应当明确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程序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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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其中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是立法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又是分层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种立法体制下 ,划分立法权限 ,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要划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其中主要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二是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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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既等同以往包括在法规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又涵盖后者,是其上位概念。对此,笔者曾有专门论述,国内学者亦已较多采纳该提法。本文认为,在讨论医疗技术鉴定的问题上,此"正名"更重要,更有必要。一、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行制度(一)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依据1.主要法规依据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87]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它明确规定了鉴定医疗纠纷管理机构,将技术鉴定单独列出,并规定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