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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级统筹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列入国家和我市企业破产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关于余命医疗费渠道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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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4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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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15元(人均不低于24055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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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2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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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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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4)
渝办发[2008]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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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9)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6]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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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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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1)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享受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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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2)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问题。将渝府发[2003]87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内容调整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其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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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3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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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
辽政办发[2007]8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大部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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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
闽政办[2007]2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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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6)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