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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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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2.
<正>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3.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9甬建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各建设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国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实证考察及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冰  ;杨建平 《求索》2008,(3):19-21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新举措下,各地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有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监管、商业银行监管和中介机构监管三种模式。本文通过实证考察和对比评价,建议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应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地选择预售资金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以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5.
《天津政报》2012,(3):27-28
<正>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新《办法》的实施,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相似文献   

6.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相似文献   

7.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政发[201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住建委2011年10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  相似文献   

8.
<正>京建法[201 5]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  相似文献   

9.
<正>晋建房字〔2022〕7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  相似文献   

11.
【正】京建法[2012]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  相似文献   

12.
正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穗建规字[2020]10号各区住建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市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使用《房屋状况说明书》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天津政报》2012,(2):44-47
<正>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   

14.
正GZ0320200048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穗建规字[2020]1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  相似文献   

15.
正津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6.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的增多,出现了大量的预售商品房抵押现象,对此进行研究不无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包括建立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模式;按节点向开发商划拨预售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预售资金账户;建立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强化开发商交付主体责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付风险等。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从统一立法明确职责、优化预售资金支付模式、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构建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等方面提出健全我国房地产资金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正>晋建房字[2014]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我厅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12,(14):30+20-30
<正>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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