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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6)
《冤案赔偿法刍议》一文(朱建华《法学杂志》1986年第3期)对“冤案”的概念和定义,及其主体、对象诸概念的解释,值得商榷。该文说:“冤案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处分不当,使无辜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因此,冤案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中“冤案”的概念把案名和主体对立起来,把受“冤”的对象当作本案的主体,这是一个与立法原则相违背的颠倒,必须予以修正。我认为,“行政侵权赔偿案”这一概念,把案名和主体统一起来,又将该案按诉讼法分类原则划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似比“冤案”这一慨念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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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冤案”是指在政法委协调下发生的冤案,是中国政法体制的副产品,是中国法治建设内在矛盾的反映。由于“政法冤案”的政治事件性质,有必要将其还原到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予以阐释。以余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切入点,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权威再造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分剐构成了“政法冤案”发生的权力背景、组织背景和民意背景。在“政法冤案”的形成中,权威弱化后的治理压力是深层动因,动员过剩后的民意呼声是中介环节,政法机构的功能混同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在政治现代化建设的框架中展开。对“政法冤案”的政治背景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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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刑事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在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 ,刑事冤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冤案并不可怕 ,可怕是没有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救济途径。事实上 ,救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无论是“包青天”们的介入 ,还是某种再审程序的启动 ,最终都可归结为法律制度上的解决 ,因为刑事冤案本身就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中形成的。但是 ,不同法治背景下的法律制度 ,为昭雪刑事冤案所能提供的制度空间却是不同的。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度里 ,刑事冤案的纠错渠道比较畅通 ,而在法制环境有待改善的政体下 ,刑事冤案一般很难得到匡正 ,即使是学术层面的研究也会成为事实上的禁区。纠正刑事冤案的首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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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冤案的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呈现出司法实践运行与法律文本逻辑相背离的“二元分化”困境。从法律文本逻辑层面来看,无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均可基于原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从而启动或者申请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救济遭受错误审判的受判决者。但是这种法律文本逻辑没有传递到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刑事冤案的救济已经陷入到“申诉难”、“纠错难”的实践难题当中。刑事冤案救济的“二元分化”困境是由我国职权主导的刑事再审启动模式偏离运行所致。为了破解这种“二元分化”困境,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出现了理想的诉权驱动模式改革方案和自发的综合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对于未来刑事冤案的救济路径,应当首先实现职权主导模式的内部性控制,而后借鉴、吸纳诉权驱动模式的有益经验,最后赋予申诉人对综合审查模式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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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祥林“杀妻”案,到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到这次的赵作海“杀人”案……近年来。一个个无辜的公民含冤入狱.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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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机通讯录中有很多奇怪的名字,如“河北杀人”、“广西诈骗”、“河南申诉”、“安徽冤案”等.记下这样稀奇古怪的名字,是为了方便我知道来电者身份的同时即刻联想起案情.其中,“安徽冤案”正是轰动全国的张氏叔侄案——张高平、张辉强奸杀人案的亲属张高发的代名.我与这起案件的交集,要从一根火腿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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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无罪,“抗诉”;判有罪,同样也“抗诉”。安徽合肥的“汪伦才故意伤害案”从原本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被错定为刑事案件后,竟然出现了法院三次审判、检察院三次抗诉的咄咄怪事。 “汪伦才冤案”的形成耐人寻味纠纷当事人出于蓄意报复心理,串通医师合伙造假,陷害诬告,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肥东县检察院滥用职权,三次无理抗诉,加上合肥市公安局法医的错误鉴定结论,又使“汪案”一错再错,最终演变成了一起刑事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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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外部关系 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党将领导人民“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年来,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的有关细则,“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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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又一宗“被协调的冤案”浮出水面。
1996年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本余,在服刑18年后,因为真凶落网,得以走出囚牢。像以往多宗冤案一样,据媒体报道,这宗冤案背后也闪现着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影子。尽管疑点重重,但当年包头市政法委为此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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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九年,彭德怀同志因为坚持真理而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罢了官。历史很快证明,这纯粹是一件政治冤案。按照我们党的实事求是原则,本应给彭德怀同志平反,恢复名誉。这也是当时党内外极为关心的问题。但事实却是,彭德怀同志的冤案不但没有得到平反,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一伙,反而以“为彭德怀翻案”的罪名,来陷害刘少奇同志和其他党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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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前,法国著名反犹太案件“德雷福斯冤案”的主角——法国军官阿尔弗勒德·德雷福斯终被法国最高法院判定无罪。这起跨世纪冤案不但促使人们深省:在民愤和强权面前,本应以程序保障权利的司法,为何如此轻易地被扭曲?还促使法国作家左拉为德雷福斯控诉申冤,“知识分子”一词由此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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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河南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随着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元的国家赔偿,遣起冤案才逐渐落下帷幕。冤假错案,这个刑事司法界最棘手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上演着。从此前的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到佘祥林“杀妻”案,再到至今还未讨到说法的河北聂树彬案,诸多的冤假错案轮番登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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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反观历史冤案,可以总结出一个共性,那就是虽然造成冤案的诸多因素早已显现出来,但蒙冤者伸冤的历程却依然曲折漫长。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冤案却成为司法正义的伤1:7。如何从制度建设上有效预防冤案的发生,并在冤案发生后得到及时纠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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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根源。“11·8”冤案的形成既有执法者违法办案的原因,也与部分执法者冷漠麻木、漠视人的权利有关。 “11·8”冤案的查究,说明我党反腐败的决心一直付诸行动。到目前,涉案的主要责任人有的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已被依法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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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我们党内民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蹂躏和践踏。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预导下,解决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和假案、错案、冤案,恢复和发扬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了社会主义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