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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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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对这个话题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安乐死究竟是不是应该合法化,我们能不能接受它,至今仍然没有定论。然而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后,又一次引发了大规模的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文中将从生命伦理学的四项基本原则出发,论证安乐死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在生的痛苦与死的安乐之间——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发展历史的回顾及争议的评析,认为安乐死在本质上属于“优死”,应当得到伦理道德的支持;安乐死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对待;司法实践已在相当程度上承认了安乐死;安乐死的存在有相当广泛的民意基础。因此,安乐死有必要合法化。文章并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路径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它首先遇到的就是道德评价。至于安乐死立法,国外已有少数国家制定,我国目前还是空白,相信我们积累经验,时机成熟后,也可迈出这艰难的一步。  相似文献   

4.
安乐死经历了一个最初为人们所默认到为社会所禁止再到逐渐为社会所认同的过程。生命科技犯罪学视野下所考察的安乐死主要是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国外理论界在安乐死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相应地在立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两种相对立的刑事责任制度。我国有对安乐死问题加以立法的必要性,但须对安乐死操作的条件作严格限定。  相似文献   

5.
安乐死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但各国对安乐死问题在法律上大都十分谨慎,在荷兰首先使安乐死合法化后,我国安乐死的立法走向也开始被关注,尤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安乐死事件不断发生,对安乐死的立法更显迫切。本文拟对有关安乐死的诸理论进行梳理和评述,并从安乐死的相对人即医护人员和病患家属的权益角度出发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特征及其法律概念,并以法律意义的“安乐死”为前提对安乐死类型进行了分析与研讨。认为广义安乐死不能成为安乐死,狭义安乐死才是我们当下讨论的范畴;安乐死只能仅仅为自愿安乐死,所谓的“非自愿安乐死”不应该被列入安乐死的范畴:安乐死不仅指主动安乐死,也应该包括被动安乐死;A型安乐死不应当是安乐死行为。文章建议另行构建“安息死”等机制来处理植物人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商业秘密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性质问题一直是当前学界活跃争议的焦点。它究竟是财产权、知识产权,还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这是研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认识商业秘密权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试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分析入手,探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8.
安乐死的行为 ,是由于绝症患者面临死亡在极度痛苦中挣扎而要求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为患者解除痛苦 ,也是对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 ,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替寻求安详尊严的离世者打开大门 ,给实施者以法律保障 ,又不使个别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 ,就需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实施安乐死的消极因素 ,而且符合客观发展规律 ,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9.
国内外赞成安乐死的都占被调查人群的绝大多数,但事实上确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只有极个别,为什么对安乐死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赞同而在立法问题上大家却又趋于谨慎?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及其立法情况的简单介绍,以我国为例,试从文化价值、家庭伦理、医疗制度及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之中,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人的生死权利是一种天然权利。房县对绝症死刑犯的“人文关怀”,未必然就是犯人乐意接受的。在与今国情下,对多数人而言,他们会认为这在司法作秀,从而对司法的诚实公正产生怀疑。其价值观的分歧,类似于对安乐死的态度。法律对当事人的处罚,本质上是非“人性化”的,法律应首先关注社会大众的人权状况,涉案当事人的人权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他们的人权保障不应超越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人。当然,对绝症死刑犯安乐死,却是一个能带动多数人人权的例外。  相似文献   

11.
法律追求和平,道德追求和谐;法律着重形而下,道德着重形而上;法律关注人与人,道德关注人与神。法律将让人与动物区别开来,道德将人与上帝区别开来。笔者认为,中国的刑法承载了过多的道德压力,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于道德的认可性,但道德一旦僭越、侵入法律的领地,出现道德立法与道德司法,将使法律不堪重负、收效甚微。因此应当将刑法中的道德因素厘清出来,让法律的回归法律,让道德的回归道德,为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顺利转型进行铺垫。  相似文献   

12.
人权精神就是一种人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对立关系中先行承认个人、并视个人为首要的道德良知和道德价值判断主体的精神。经过几千年发展的儒家文化其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人权”的概念,但其人文精神、伦理道德观、政治法律思想等内容蕴含着丰富的、朴  相似文献   

13.
公平责任原则能否适用于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一直是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和适用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争议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中的对立,实际是民法学界公平责任原则存废争议的延伸,源自对《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立法、司法解释,特别是《侵权法》相关规定的不同解读。对此所作的分层分析表明,我国法律既没有肯定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定位,也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只能作为归结法律责任以外社会责任的一项损害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重叠、冲突与对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不仅仅是二者本身规范意义上的分离与重合,不同的社会科学与政治生活可以产生不同的价值精神与实体判断,法治与德治进而成为自古以来国家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同选择.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扩展为政治学、伦理学、法理学等社会人文科学的主角,并且只要存在社会规范,它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15.
自然人的自杀行为是其放弃生命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尽管自杀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但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不能轻易放弃,因而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谴责。尽管安乐死与自杀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迥异的天壤之别,安乐死不是自杀。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会导致对安乐死的随意放任。自杀不属于安乐死,任何以“安乐死”名义的自杀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没有、也不会改变现代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更不是对自杀的认可。  相似文献   

16.
法律中包含着相互冲突,乃至对立的道德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在意识形态上是多元的。处理意识形态多元主义的方式不同,其在协调法律可预期性与法律可接受性之间平衡的结果上也各不相同,而这种平衡结果对于法律体系的正当性是至关重要的。规则的使用使得法律具有可预期性,但是有可能会破坏法律的可接受性;原则的使用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是它又使得法律具有较少的可预期性。一般而言,在所有促成法律正当性方法中,使法律在意识形态上同质单一化的方法最不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7.
袁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3):144-144,F0003
“法官后语”是附加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后的一段针对当事人的偏重道德感化、伦理教育或者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它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后语”带有极强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色彩,实为对传统裁判文书规范形式的一种伦理化突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官后语”自1996年首次在司法裁判中使用后一直争议不断。  相似文献   

18.
对待死亡的态度正是安乐死立法的价值核心,我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对安乐死的内在需求。儒家文化是一种乐生文化,而不是乐死文化,儒家所深切关怀的是人的现世的感性生活,而不是人死后的世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安乐死立法的价值内涵,我国目前在认识上还需要提高。家族意识是儒家传统生死观的支柱意识,其与安乐死立法核心相背离。中国传统文化不支持安乐死立法。  相似文献   

19.
安乐死的刑事理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争取安乐死权利运动的推动下,安乐死逐渐获得社会与法律的宽容与认可,并且逐渐获得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安乐死有其正当性,但当前尚不具备合法化的现实条件。在此情况下,可以基于刑事理性的科学论证,提出事实上的非犯罪化观点及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0.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中西法律思想家一直关注的问题。历史上的中西法律思想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笔者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法与道德都有观点、制度、秩序三个层次,两者区别主要存在于制度层次,而联系主要存在于观点层次。文章对其联系和区别作出一定论述,最后得出法与道德的和谐统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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