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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和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两个基本功能,两者相互衔接,彼此配合,不可偏废。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缺乏稳健、有效提高。新《保险法》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拓展了资金运用渠道,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一个大舞台,而投资不动产更是引人瞩目。同时,如何有力监管保险资金在不动产投资方面的运用,有效防范风险将成为各方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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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在现代保险业乃至金融业的发展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严格规范,出现盲目投资,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产寿险资金混用,投资效率低下,造成保险业经营困难。各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我国应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优质的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等,将比例限制引入保险法律之中。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以法律规范行为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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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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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的好坏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及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为防止保险企业在资金运用上的盲目性和投机行为,保证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将海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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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不动产,我国又称房地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不动产而生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土地系现代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及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规范构成物权法的核心部分,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之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即为一例;物权法中的国家干预也最为强烈,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最为典型,同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相比,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最小;又因土地的不可再生、不可移动,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最具固有法色彩,总是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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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是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核心,保险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监管的基础。在IAIS有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系列原则、监管标准及指引应是完善我国制度设计的重要参考文本。我国现行制度在组织结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报告制度和政府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方面急需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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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3):40-51
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频频举牌上市公司,进行野蛮收购,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颠覆了保险资金"长期价值投资者"的行业形象a,引起了业界普遍质疑。"宝万之争"更是把保险资金入市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凸显在公众视野。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保监会现有的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来源监管及信息披露。但目前上述监管措施均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为避免再次出现"宝万之争"的惨痛局面,将保险业监管纳入有序稳定的法治化轨道,切实提升金融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调整监管思路,管住前端,放开后端,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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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看上去都毫不相干,与物权法却近在咫尺专业解读物权法什么是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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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但如何统一则存在由法院、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充任等多种选择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选择应坚持有效性、可行性和效率原则。从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和我国一直由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情出发,先以土地、房产登记为基础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再逐步统一整个不动产登记是当前的合理选择。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应从登记机构及其人员设置、登记机构的职责、对从登记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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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在我国民法,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的一物二卖,使同一标的物成为两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中买受人的利益必然因此而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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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是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核心,保险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监管的基础。在IAIS有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系列原则、监管标准及指引应是完善我国制度设计的重要参考文本。我国现行制度在组织结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报告制度和政府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方面急需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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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坚冰融化之时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课题。面对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监管真空使得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抑或成本加大。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底国内金融市场彻底向外资开放。保险资金运作风险与保险市场竞争强度相伴与日俱增。本文立足这一现实国情,认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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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屋与土地这一紧密相连的两类重要的不动产,我国立法上确立了“房地一致”原则,以期充分发挥房屋与土地价值,然而房屋所有权的永续性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使得这一制度渐露弊端。需认真考量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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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仅限于不动产,或者是更为狭窄的土地的范畴;恰恰相反,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从罗马法起,用益物权的客体就是相当宽泛的,包括了不动产和动产,还有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形式不断更新丰富,相应的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为己任的用益物权也应该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