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增强监督的合力与实效,必须通过《监察法》的实施形成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的贯通,形成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监察机关是履行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国家监督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协助与配合,从而建立了以监察监督为核心,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的衔接机制。审计监督具有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活动监督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是否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审计机关的反腐败职能与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我国应当基于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性质、特征和职能,依照《监察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构建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助与配合关系,实现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2.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监察机关取代检察院拥有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检察院的职能在新时期发生了新变化。原有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修改从而实现与国家监察法的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演变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职能的衔接与协调运行。  相似文献   

3.
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4.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权之间呈现彼此分离又有交集的互动关联。虽然《监察法》明文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特定情形会获得监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然而,对于此种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模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后续处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未曾明确涉及,为司法实践的运用增添难以遮蔽的现实阻滞。在遵循监察基本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的模式选择和后续适用予以深入剖析,实现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与量刑建议之间的顺畅衔接,构筑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整体轮廓与繁简格局。  相似文献   

6.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相似文献   

8.
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的研究面临相关条文的理解问题.监察法解释分为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监察法的解释形式层面必须在本体上假设监察法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为前提.监察法解释的实质层面主要是在符合立法目的、平衡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解释;监察法的解释应当遵循"监察优先"原则,监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9.
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是实现宪法、监察法关于监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措施,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时衔接顺畅,应当依照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从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案件范围、主体形式、工作方式、意见效力等方面系统完善,建立提前介入双向启动选择权,适当调整提前介入的时机和期限,合理界定提前介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提前介入的主体和意见效力。  相似文献   

1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学术界关于政务处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却未达成共识。国家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勤务关系,实现反腐败的国家监察目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这四个条件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监督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特征。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出发,政务处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本质上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成员违法违纪施加的一种惩戒,只能寻求监察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