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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施行至今10余年间,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道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毋庸置疑。随着国际伤残评定科学迅速发展,我国的司法鉴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骨关节损伤[1][2][3][4]、精神障碍[5][6]和五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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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施行至今10余年间,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道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毋庸置疑。随着国际伤残评定科学迅速发展,我国的司法鉴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骨关节损伤[1][2][3][4]、精神障碍[5][6]和五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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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残是指在各种物理、化学等损伤因素作用下,导致个体长期的精神障碍,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且此精神障碍与损伤事件相关性一致,才属于精神伤残。因此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与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伤并不一定达到精神伤残程度,在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大多是涉及到各种行业的行政执法需要。通常司法鉴定中遇到的精神伤残程度评定,多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伤残评定结论持有异议,使一般行政执法的伤残评定,上升为有关法律诉讼的司法鉴定。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可出现在民事人身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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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需要进行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量逐渐增加,不少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和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人员感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确有欠完善之处,制定相应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精神标准")已引起法律界、法医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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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国标)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部标)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 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 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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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并存的伤残等级评定是法医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目前疾病对伤残等级评定的参与度如何评判,尚无明确界定。本文结合1个案例,就外伤后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导致新的残疾,疾病对新残疾的参与度如何评定进行探讨。案例资料:裴某,男,51岁,患截瘫20年,一直靠轮椅生活。2006年2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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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中损伤所致残疾程度的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金数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一方面,它又是刑事案件审理中量刑的重要依据,例如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六级以上的伤残等级视为"严重残疾".目前对伤害案件伤残等级的评定,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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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国内伤残评定有多种标准,不同标准之间评定原则、等级划分不一,评定人对现行评定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同一案例得出不同评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比较,作者首先阐明精神伤残的概念;然后结合目前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燕点比较了常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间的异同,最后提出了精神伤残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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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损伤程度的鉴定与伤残等级的评定在部分办案人员之中往往存在著含糊认识.本文从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区别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归纳和总结,以期服务于各项司法实践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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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变化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在实施了二十多年的重伤标准、轻伤标准、轻微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标准科学、临床医学、法医临床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制而成。标准在形式上完全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将损伤程度分为3等5级,增加了大量的鉴定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标准在内容上解决了实践中部分疑难复杂问题,增加了判定损失程度的损伤类型,明确了一些有争议的损伤鉴定情况。笔者同时也指出了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比如标准的法律性质不明,标准不能穷尽所有损伤类型,标准涉及的专业知识发生变更,标准内容有争议的处理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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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究和制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包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主要内容以及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重点介绍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即充分体现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客观性和实用性以及符合性和关联性。简要介绍了标准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即损伤程度的分级以颅脑、脊髓、头面、颈、胸、腹、盆、脊柱、四肢、体表等解剖部位,并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为序罗列出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损伤程度鉴定的具体条款,并以附录的形式规定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评定技术和方法。并对标准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如伤病关系、医疗干预、内源性疾病、多部位同性质损伤等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于法医临床鉴定人及有关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学习和理解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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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指导,但理论界的争论仍然大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主要凭借法官的自由裁量断案,这与当前我国的法制发展要求显然不符。为此,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相应的参照标准,同时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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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了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和原则。等级分明的鉴定标准和充分考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属性、与-瞄床诊疗的关系及实践经验的鉴定原则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新的技术类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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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1例孕妇的损伤程度鉴定着手,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第78条、第45条、第92条等条款的应用进行研究,结合案情对现行标准应用误区进行分析,提出症结所在,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质量,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完善和修改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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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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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视力视器损伤"部分,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EPI)》)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该标准去除了旧标准中不适当的条款,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得标准更符合国际潮流。与旧标准相比,条款总体变化的情况如下:条目大量增加,条目由旧标准的19条目增加至39条目;条款内容细化;新增了视野缺损条款5个条目。上述变化,需要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加以关注并正确解读。同时,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伪盲鉴别、视野检查及其客观评定方面的操作难度将大幅增加,相应的科学研究需同步跟进。本文对本标准运行中存在的技术难点给予了解读;同时详解了"视野有效值"的计算方法,即: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之和/500)×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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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1例孕妇的损伤程度鉴定着手,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第78奈、第45条、第92务等条款的应用进行研究,结合案情对现行标准应用误区进行分析,提出症结所在,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质量,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完善和修改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