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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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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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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种类有: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实体异议①、执行依据异议等三种类型的异议,每一种异议都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同的条文中将执行标的物和执行标的混用,对当事人以外的人分别使用案外人、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三种称谓,但又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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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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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是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 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程序上的救济,即执行异议,一种是实体上的救济,即异议之诉。而在我国,尚未规定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只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本文正是基于实体意义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来研究执行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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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偏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废除前置审查程序,优化中止执行规则,完善管辖规定,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审执知会机制和惩戒滥用异议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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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保留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引进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与审判监督程序相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然而,实践中就如何选择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既判力规则,以原判决的主文内容为判断标准,从执行效率和程序安定的价值角度,在执行救济制度中从严适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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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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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执行局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的设置比之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一套较为完整、科学,且较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名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及配套机制的缺陷。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既阐明其先进性,又指出的需要改进的几个问题,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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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民事执行程序概莫能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2条和204条规定了两种执行中异议的救济制度,但由于立法简约,执行法院在处理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时,对于适用上述何种异议程序出现混淆,理论上对于上述两种异议程序的区分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在两种异议的名称、适用范围、是否存在竞合等重要问题上均存在诸多争议。对二者的区分成为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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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异议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异议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设立的意义、审查的程序及合理设置异议审查机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见解,力求为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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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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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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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是案外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该制度适用中出现了不少实际问题,远不能发挥其作为执行救济途径的保护和矫正作用。为了切实有效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应针对具体适用中的缺陷和不足,进一步从程序上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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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问题时.找不到可适用的条文。在前置审查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之间既判力的相互影响.是异议之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执行措施与确权之诉的先后之别逐一加以厘清。此外,本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要件中的起诉时间、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审查顺序等进行论述.为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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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好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提高执行率和执行准确度,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对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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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