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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执行措施理解和认识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迟延履行利息的有关问题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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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大量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中,实际执结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而法院又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法。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方式,可以作为促进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因法律对其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很少适用。本文分析了迟延履行金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尤其是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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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常见的客运合同承运人迟延履行合同运输义务展开论述。本文对客运合同成立生效及其特点和迟延履行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承运人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作的规定,发现存在不足,进而考察世界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规定,从中吸取经验,提出建议。最后回到现实,分析在当前法律法规之下,旅客如何追究承运人迟延履行的责任,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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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违约金因其递增性而具有金额的持续变动性、与迟延履行的关联性、各期债权产生原因的同一性、履行期的未定性等特征,其性质是作为次债务的一种约定的、转变的损害赔偿之债。现行法对其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与实务中缺乏统一见解。现有的四种立场均存在理论逻辑和可操作性上的不足。此类违约金之债的诉讼时效应从履行迟延终了时起算,这符合诉讼时效的基本宗旨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设定的本意,也更为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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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规定有因履行迟延所致的按日累计违约金,这类违约金适用于履行迟延下的多个场合,包括买受人支付价款迟延,出卖人交付房屋迟延,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迟延等。文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例为基础,分别分析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诉讼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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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82-92
在多项规制规范并存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针对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存在多元的控制方案,
有必要结合实务资源对诸规范的互动关系作解释论整合,以完善司法适用,助力规范更新。金钱债务迟延违
约金发生给付效力,系于违约金约定和迟延履行两项前提。为防止法律规避,针对借款合同期内利息的利息
法定限额,应延伸适用于其迟延违约金。应根据是否约定了期内利息或违约金,将约定的迟延违约金与法定
的迟延还款罚息之间的适用关系区分为四种情况。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不适用于法定迟延罚息,且应在利息法
定限额范围内考虑适用,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有一定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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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能引起广大法学工作者的极大关注,恐怕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受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程序安排上存在瑕疵而导致的审判结果不公这一问题。在此,笔者只就事论事地对本案法院在审理中所涉及的一些实体与程序的问题作一评述。一、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一)原告行为构成受领迟延综合本案诉讼证据,原告在被告已经依债务之本旨提出给付后,拒绝接受被告返还租赁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债权人受领迟延。所谓受领迟延是指,在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在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未受领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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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3-4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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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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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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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纠纷,何种情况下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何种情形下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并且对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已履行完毕但存在迟延履行瑕疵的,究竟是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还是认定执行终结,迟延履行人的违约责任是否追究,执行权的审查范围又该如何界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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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已构成迟延履行,铁路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试从现行法律制度角度阐述铁路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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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在附有利息的金钱类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应按照“判决生效前利息→本金→判决生效后利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清偿执行。当本金已清偿完毕时,不再产生新的利息或迟延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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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履行不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清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6):112-115
履行不能是大陆法系债法上的重要概念,与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共同构成债务不履行的三大形态,是契约法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履行不能的形态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作了比较详细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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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阻却履行迟延之效果,理论上长期存在“存在效果说”与“行使效果(溯及力)说”的争论,研究该问题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意义。存在效果说的排除届期事由与意思主义不符,其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债务人履行迟延的不可归责要件不具有可行性。行使效果(溯及力)说与《民法典》第525条的规范意旨、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我国的司法实践均是契合的,且在法学方法论上,可通过类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方式来填补《民法典》第525条存在的开放型漏洞。在某些案例下,行使效果(溯及力)说存在局限性,应予以修正,形成行使效果(溯及力)修正说;在“定期诣交债务型”“定期的债务人无须受领型”与“定期债权人无须协助之补充型”等债务人无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之下,应采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即阻却履行迟延的解释路径。在解释上,行使效果修正说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