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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这一法定职责有所限定,仅对相关材料进行简单询问和形式审查,并未对其是否还具有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只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声称无配偶,即可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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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按照省民政厅通知(赣民发[2004]8号)要求,江西省莲花县民政局设立了婚姻登记中心,从2004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工作改过去由乡(镇)分散办理为全县集中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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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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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的真实记录,属于民政专业档案的范畴,同时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婚姻管理工作及广大人民群众,既是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民政档案工作者的职责.因工作需要,本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进行了大量调研,本文拟对婚姻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提出个人观点,以期与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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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市政府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更改如下:一、将《通知》第二条"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的内容更改为"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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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不仅简化和优化了登记手续,而且体现了中国政府人性化管理的施政理念。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改由本人声明,由此带来了若当事人因出国、贷款买房买车、办理房产证、出售房屋、房屋过户、考研、就业等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怎样出具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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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瞭望》2004,(6):32-33
民政部对外公布10条婚姻登记管理新规定,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并首次明确了非中国内地居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赁户口簿复印件可登记根据很多人因条件所限难以提供户口簿的情况,《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男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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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婚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婚姻登记机关不按政策法规办事。大量使用假冒结婚证,致使假冒结婚证泛滥,不仅扰乱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而且严重损害了婚姻登记执法的严肃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对策予以制止。从假冒结婚证泛滥的原因看,主要是某些政治思想素质不高的婚姻登记员,不能自觉抵制不法厂商高回扣和低售价这两个优惠条件,私自与之购买假冒结婚证,在登记执法过程中,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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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2)
<正>(2019年9月11日)沪民规[2019]8号各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已经我局2019年9月2日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11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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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利,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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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国第一起服刑人员因婚姻登记问题将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庭挺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又是一起执法机关人性化办案的典范。2010年3月24日,北京清河监狱服刑人员强子与北京市密云县村民晓旭。在监狱办公区结婚登记喜结连理。从此,他们就是合法夫妻了。历经三载,在职能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一波兰折的婚姻登记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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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走访时发现,一些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提出核准婚姻当事人的结婚年龄,必须先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才给办理婚姻登记,否则不予授理。对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原因有四: 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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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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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登记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虽然这是一部将法律与人情结合,被喻为我国最人性化、亲情化的法律,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在此,仅就结婚登记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做初步探讨。一、问题(一)新条例某些规定不够完善或难以操作1、法规规定与当事人需求存在差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