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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近年来国际间激烈争执的问题。为了因应人类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以及澄清法律上的不确定局面,以《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律文件,在遗传资源的归属上,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在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上,主张对其公平合理分享。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从信息中获得奖励的方式,在因生物多样性的利用而产生的诸多问题中发挥着自身的作用,是调整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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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遗传资源的获取管制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确定立法模式、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途径及惠益分享条件和内容是难点.制定以专门立法为主、修改既有法律为辅的双层立法模式体系,并对其中的主管机构、遗传资源的获取步骤、惠益分享等制度提出具体安排,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3.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体制的考察及我国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是晚近国际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属了有效维护本国的利益,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通常都建构了本国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本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管制髓制也有所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三类。这三类管制体制各有特色,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体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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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当前,我国遗传资源流失的问题非常严重,现有的法律存在较多的缺陷,无法有效阻止遗传资源的流失.因此,我国有必要遵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要求建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我国应当采纳单独或专门立法的模式,未来立法应包括目标和原则、适用范围、国家主管部门、获取程序、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惠益分享和监测机制等七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5.
生物遗传资源荻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成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考察了美国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实践中针对人工培育资源和自然资源所采用的不同模式与方法,并且通过对美国自然遗传资源最为丰富和集中的国家公园在此方面实践的研究,介绍和评述了美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相似文献
6.
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的战略资源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首次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准则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都不同程度予以采纳。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而国内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保护的立法严重匮乏。我国应及早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PIC制度,完善相关申请、批准制度,保证惠益分享安排公正合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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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法律规范。在该项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知识产权议题不可避免地牵涉其中,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知识产权议题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自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相关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上围绕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积极展开了讨论和立法活动。然而,鉴于南北双方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国际社会还未就此达成全面共识。尽管如此,在有关国际组织内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将为日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的通过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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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立法进程(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法律规范。在该项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知识产权议题不可避免地牵涉其中,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知识产权议题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自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相关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上围绕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积极展开了讨论和立法活动。然而,鉴于南北双方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国际社会还未就此达成全面共识。尽管如此,在有关国际组织内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将为日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的通过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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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合同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话语权的缺失、自身科技发展状况的限制和国际法律体系建立的过程性,目前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领域要遵从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采用"合同模式"。通过对此类合同的解读,分析其性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我国为例探讨如何在处于弱势的情况下,能够利用这种合同,获取相对较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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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方面,自《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10余年来各国的履约实践,各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模式大致公法模式、私法模式和自律模式。而欧盟及其成员国选择了私法模式,反对政府在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过多干预,强调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自由意志进行调整。欧盟的导向比较灵活、实用、也更符合《公约》的宗旨。在私法调整模式下,由享有处置权的私方所有者时获取遗传资源进行管制,意味着遗传资源的权利所有者可以通过合同式安排自行决定他们对这些资源的利益,以及如何最好地实现这些利益。这样就能更好地实现合同式安排的效率价值。同时,由政府出面鼓励私方主体采取自我约束的行为守则、甚至是在某些情况下直接介入交易活动,为其提供指导、进行协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合同方式无法保障公平的内在缺陷。这种重视利益相关者自律的做法,丰富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类型,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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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传资源区域性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越来越突显出来。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辽阔的地域、复杂的自然环境造就了极为丰富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物种。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条约都未就遗传资源的具体保护模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遗传资源公共性、区域性的特点,我国应该建立一套以国家享有遗传资源经济主权为基础的区域性补偿与惠益分享制度,这样有利于鼓励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群众对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有利于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也有利于西部等落后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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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上,基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涉及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以CBD为核心,确立了基因资源的国家主权控制、事先知情同意和合理分享利益的原则和制度,确立了基因资源保护机制和产权设定的基本框架,对保护我国的基因资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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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来源披露对专利授权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越来越突显出来。在我国最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将遗传资源获取与来源披露同专利授权联系在一起,作为专利授权的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合理之处。在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不够完善,且存在很大分歧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在专利法中规定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作为专利取得的独立形式要件;将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研发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规定遗传资源提供者与生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享,使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专利制度得到最好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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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April 2009 judicial reviews may be dealt with at regional centres and in Cardiff. This change significantly relaxed the hitherto highly centralised system of judicial review in England and Wales. The main aims were to improve access to public law redress by enabling cases to be listed and heard at the most appropriate regional location. Despite recognition of the need to improve regional access, fears exist that this reform will threaten the standing and authority of judicial review in this jurisdiction; that it will contribute to a fragment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and, in the regions, reduce the quality of public law adjudication, legal advice and representation. Drawing on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gional use of judicial review, this paper assesses these matters and considers the early effects of regionalisation on access to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markets for legal services in public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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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障碍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十五规划”期间的环境资源状况说明,我国的环境资源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当前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不力的深层原因,在于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在短期内既不符合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也不符合地方政府的政治利益,还在于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问题严重影响国家层面环境资源立法的质量。为了有效实施环境资源法,应当建立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全面实施的机制,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并强化环境资源法律和有关法律的执法、司法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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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ing Times Ahead: Non‐Invasive Prenatal Testing and the Kind of Community We Wan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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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Wale 《The Modern law review》2018,81(4):646-672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report on Non‐Invasive Prenatal Testing (NIPT); and introduces two general questions provoked by the report – concerning, respectively,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informational interests that are to be recognised in today's ‘information societies’ and the membership of today's ‘genetic societies’. The article also considers the role and nature of the Nuffield Council. While the Council's report identifies a range of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that are relevant to determining the legitimate uses of NIPT, we argue that it should put these interests into an order of importance; we sketch how this might be done; and we suggest that, failing such a prioritisation of interests, the Council should present its reflections in a way that engages public debate around a number of options rather than making firm recommendations.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