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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渠道,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就促进北京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2.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现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陕西政报》2023,(6):45-47
<正>陕教规范〔2021〕8号各市(区)党委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优化师资配置,促进县域内教育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4.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3〕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  相似文献   

5.
正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辽财税[2019]145号各市(含沈抚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办: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  相似文献   

6.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委统战部、教委、科委(科信局)、分园管理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工商联、人民武装部:为贯彻《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精神,落实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  相似文献   

7.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202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管理局)、省林草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4号),结合辽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辽人社发〔2023〕19号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山西政报》2013,(17):14-16
晋政办发〔2013〕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精神,促进人口合理  相似文献   

10.
《山西政报》2015,(Z1):19-22
晋政发〔201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相似文献   

11.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青政〔2007〕5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意见》  相似文献   

13.
<正>京人社法发〔2023〕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40号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司法局,市退役军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司法局各相关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为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1日  相似文献   

16.
<正>京人社毕发〔2022〕4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和《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2号)精神,在继续实施《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2〕20号)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号各区退役军人局、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促进更加充分就业,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相似文献   

18.
<正>吉政办发〔2010〕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辽环发〔2023〕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精神,  相似文献   

20.
<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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