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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是办理程序不合法。《刑诉法》和《监狱法》对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亦对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亦规定得明确、具体。据调查,某监狱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时,有的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是监狱某领导签字后就对罪犯实施了保外就医,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2.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机关认定,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对未执行完的刑期,改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保外就医期间算入刑期之内。对保外就医犯病已痊愈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当前,在保外就医的批准程序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中。还存在执法不严,措施不力、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续不完善。办理保外就医批准程序的法律  相似文献   

3.
总结2006~2008年福建省长乐市检察技术部门所受理的278例"罪犯保外就医"文证审查案例,发现:看守所系统的不符合率明显高于监狱系统;在分系统疾病调查中,循环系统、神经系统以及各类传染病的不符合率明显较高。分析原因,可能为:保外就医审批渠道多,缺乏统一规范;鉴定标准陈旧,不符合当前形势;鉴定人适用标准不够严格;缺少鉴定人资质审查机制;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混乱。建议从完善鉴定标准、强化审批管理、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规范、提高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4.
《中国司法》2006,(3):110-110
68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问:罪犯保外就医不仅关系罪犯的切身利益,社会上对此也相当关注。请问,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内蒙古乌日娜)答: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是监狱的一项重要执法活动,也是对罪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一项重要政策。因此,我国监狱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并努力实现这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保外就医。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保外就医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外就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刑种应当是罪犯入监时由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刑种;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一种实体性裁定,是对罪犯刑种的司法变更,也就是说,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种应当界定为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6.
正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保外就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当前保外就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当前保外就医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1.1鉴定程序规范缺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罪犯保外就医申请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医院环节的鉴定程序、鉴定医院及医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但对带押干警与鉴定人员的  相似文献   

7.
自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但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在医学上有一定争议。本文就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医学问题进行讨论,旨在引起医学和法医学工作者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规范相关标准和检查,使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有序开展。1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8.
正自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但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在医学上有一定争议。本文就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医学问题进行讨论,旨在引起医学和法医学工作者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规范相关标准和检查,使高血压病人的保外就医有序开展。1高血压病人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将保外就医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外就医鉴定在罪犯保外就医中处于核心地位、关键环节,罪犯最终能否被裁定予以保外就医,关键取决于医院对其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认定,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当前保外就医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我国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体制,论证将保外就医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体制范畴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现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部分内容与现行的《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存在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医院环节的鉴定程序和制度规范缺失,易导致鉴定工作的随意性和权力滥用。(2)保外就医鉴定标准欠科学或滞后于医学发展,易导致鉴定依据不客观、局限或不明确、歧义,诊断标准不统一,不具有可操作性。(3)法律责任不明确,即医院及其鉴定人员、保外不就医的病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缺失。保外就医鉴定工作是科学性很强的执法活动。严格的程序制度是公平正义、规范鉴定的基础,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应是科学的操作性规范,法律责任是对权力滥用的预防和制约。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笔者最近在各地调查发现,当前已决犯投监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一是不能及时投监。看守所为了节约经费,采取集中投监的办法,延长了已决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二是罪犯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违反规定保外就医。有的罪犯保外就医既不符合病残条件又不符合审批程序规定,形成“以保代放”。三是判决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实刑后无人收监,有的甚至自行出走,不知去向。四是监狱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拒收年老体弱但应投监的罪犯。已决犯投监中存在的问题有极大的危害,使刑事判决裁定不能正确执行,增加了看…  相似文献   

12.
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减假保专项检查活动”)。截至2004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减假保案件1209247件。经过清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超幅度减刑、违反减刑间隔期、违反保外就医病残标准、法律文书档案不完备、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0472件,有关部门已经纠正17431件。[1]执法大检查的数字反映出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监禁刑执行变更,是指在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由监管机关提出刑事执行变更请求而引起的刑事执行…  相似文献   

13.
2011年的“林崇中、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合谋伪造保外就医鉴定帮助罪犯违法保外就医的民警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但参与合谋的鉴定医生并未受到任何的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参与合谋的鉴定医生也应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共犯.鉴于目前对保外就医鉴定人的责任规定中缺乏相应惩处条款的现状,应着重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完善保外就医鉴定中的鉴定人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在1992年至1998年期间,某县看守所所长等人徇私舞弊,先后为看守所关押的9名应送监狱执行的已决罪犯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从中收受贿赂,案发后,所长等人已被判处刑罚。经查,上述9名罪犯均属于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但在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罪犯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决定应当由哪一机关作出?广西读者刘日葵黄庆刘日葵、黄庆同志:你们的来信反映的是罪犯交付执行中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罪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的保外就医期间不能计入刑期之…  相似文献   

15.
检察信箱     
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有矛盾怎么办?编辑同志:我们在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监狱法和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否批准保外就医的规定相互抵触。根据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并且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18.
去年上半年,河南省监狱系统接受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刑罚执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997年元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收押、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的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能够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突出表现在:各监狱能够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定收押和拒收罪犯;能够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减刑假释呈报工作,能够认真执行“三公开一推荐”制度,即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减刑指标、公开办理程序、让罪犯推荐减刑入选;保外就医工作既能够体现人道主义政策又能…  相似文献   

19.
当前实践中对如何处理看守所已决犯的保外就医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做祛。一是在法院明确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看守所依此具体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二是看守所自行决定保外就医。这两种做法究竟谁是正确的?我们认为,前者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保外就医只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必须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相似文献   

20.
梦云 《检察风云》2006,(5):24-26
高墙电网,戒备森严,荷枪实弹的哨兵,居高临下的岗楼,这里就是临汾监狱。它是山西省关押重刑犯的监狱之一,原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占罪犯总数的80%以上。然而近几年来,却有一些正值壮年、身体健康的罪犯堂而皇之、名正言顺地走出了监狱的重重壁垒。2004年5月,一封举报信揭开了这其中的惊人黑幕——全国一号案件:监狱风暴骤起震荡山西2004年5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关于山西临汾监狱干警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的举报材料像雪片一样飞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转来了相同内容的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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