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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多元主体的管理与治理是基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并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多元监管主体的职能不清,发布信息范围难以界定;监管部门之间的通报与报告机制不协调;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机构信息协调缺乏法律依据等。为建立有效的、通畅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我国应修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发布平台;完善监管部门的信息通报与报告机制;各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强化信息沟通的法律责任设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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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9):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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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福祉。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链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市场监管部门需采取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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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人性化趋势令人瞩目 2003年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实施长达20多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自8月1日起,备受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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