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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顺应了司法规律,具有重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是,审判制约、引导、监督、检验着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仍然是全案移送主义,而不能改为起诉书一本主义、部分证据移送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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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在传统文化和当代政治性方面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及诸多弊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检察机关应探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具体应对措施,审前唱好主角,庭中当好配角,以推动检察职能行使更加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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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瑛琦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改革的目标无一不与我国预审制度的职能高度重合。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格局下,应重新审视并引导预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使预审的应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应加快制度顶层设计并出台相关规定、设置"主办预审员"、由"侦查中心主义"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化,这是完善预审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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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2016,(4)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方向。但"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发源于本土语境的理论话语。德国、日本、韩国等现代法治国家,均经历了确立审判中心的改革历程,特别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术语就源于日本;而以美国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审前""审判""审后"的程序设置本身便具有审判中心之传统。有必要在梳理域外经验进行理论溯源的基础上,进而结合中国语境,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本土概念。"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强调重视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审后程序对一审的救济和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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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刑事速裁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各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以推动庭审实质化来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某些轻微刑事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办理必然会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挤压其他案件办理的效率,最终影响公正的实现。因此,应当推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刑事速裁程序定位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大胆尝试并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保证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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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6):15-22
警察出庭作证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背景下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公安机关常态工作之一,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作者以公开报道的30宗警察出庭作证案例为研究对象,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地域分布、案件性质、争议内容、作证内容、相关措施等实践状态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警察出庭作证流程已初步形成,但出庭作证仍以临时培训为主,且偏重于技巧训练。故而,作者提出应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开展警察出庭作证的能力培训,以及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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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丰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50-5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现有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其实质是以逮捕为中心。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内涵入手,立足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以侦查监督为视角,探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应当扮演的角色。以防范冤假错案为高度转变执法理念,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全面审查案件,以羁押必要审查为重点发挥司法属性,以科学合理效率为原则重塑考核指标,做到检察机关敢于、善于、依法、规范开展侦查监督,为审判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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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3):82-88
当前,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承认,仅有"两高"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处于立法的灰色地带。实践中撤回公诉也存在撤诉事由脱法化、功能异化以及撤诉后再诉现象普遍等问题,追根溯源,原因在于"审判去中心化"的实然诉讼格局,在此格局下审判沦为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确认,撤回公诉成为控诉机关规避无罪判决的"绿色通道"。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当扭转以往我国诉审关系的错位格局,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视角改革撤回公诉制度,从反方向防止程序倒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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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5):44-49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推动庭审实质化来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某些轻微刑事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办理必然会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挤压其他案件办理的效率,最终影响公正的实现。应当推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刑事速裁程序定位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大胆尝试,不断完善,从而保证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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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4):80-8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侦查模式的改革,以检警关系的重构遏制侦查权,以达成控辩双方对等、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形刑事诉讼结构。改革的对策有三:下策是建立专门化侦查体系,然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侦查模式行政化且缺乏制约的问题。中策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能有效地实质上参与侦查,有助于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并着眼于审判运用证据的角度,将侦查引导到围绕庭审中心来,但提前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制约手段。故建立"检警一体"的刑事侦查模式是为上策,即刑事侦查按"检警一体"化原则受检察机关制约、指挥,同时"检警一体"化也打破了警、检两道工序,使之围绕审判这一中心,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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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2):55-58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诉关系相应作出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变革。传统的侦诉关系以及现阶段诉讼责任的分配影响着侦诉关系的健康发展。侦诉关系的调整需要加强侦查与起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需要明确侦查机关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强化检察机关的引导、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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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模式转变,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要内容。"侦查中心"模式导致审判职能弱化,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严重,以案卷笔录定案的做法尤为常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扭转"以侦查为中心"格局的关键途径在于确立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法官据以定罪量刑的信息直接来源于法庭之上。 相似文献
2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2):69-73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客观中立、控辩平等对抗,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庭审实质化面临着观念、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克服。实现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