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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4.
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  相似文献   

5.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相似文献   

6.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8.
保险代位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9.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反映了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三方的利益平衡。不足额保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第三人责任范围、第三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而出现了不同处理规则,反映了以不同主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上过于单薄,四个条款不足以囊括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应参考海商法与国外保险立法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2.
论实现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本文针对理论界存在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非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观点 ,对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和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与新合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作者提出非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依法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3.
文章阐述了代位权的概念及意义。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权的规定及学理上时代位权性质的争论,分析了我国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与限制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4.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这种双重的补偿会使被保险人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利,不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险中的赔偿原则。基于此,我国的《保险法7)和保险特别法《海商法})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被…  相似文献   

15.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法虽经几次修改,但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仍不尽全面,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就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诉讼时效、代位的不当得利等方面阐述相关观点。  相似文献   

18.
《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然而相对于国外保险法律的源远流长及丰富的保险实践,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对保险制度的特有原则、规定在理解适用上尚存在不少误区,影响了《保险法》的正确实施。现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与诸位同仁探讨。一、代位求偿权基本法律规定及其原理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19.
损害保险中,为防止被保险人的两重得利以及加害人因受害人加入保险这一偶然事实而得以免除自己的损害赔偿义务,各国《保险法》一般均规定保险人以所给付的保险金为限度当然取得被保险人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若被害人放弃该权利的,保险人免除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是,日本的货物运输实务中,货运方往往与托运方缔结有以托运方受领的保险金为限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直接影响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日本最高裁判所将其解释为托运方仅放弃了超过保险金金额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据此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若保险人认识到被保险人的权利放弃行为并以此为前提缔结了保险契约,则加害人得以该免责协议对抗保险人。  相似文献   

20.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避免加害人因保险的存在而免责,其正当性来源于利得禁止原则和维持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为实现其功能目的,代位求偿权必须法定化,且其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保险人损失发生说"误解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没有认识到民法上赔偿义务人的让与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有待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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