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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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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信会 《政法论丛》2005,27(6):78-84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应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我国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2.
陪审制度是由法院吸收民众参与案件审判的极具司法价值的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分为两大陪审制模式:一是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现实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备受诟病.本文分析我国的现状,从欧美陪审制及比较中分析二者的优缺处,为我国立法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依据,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陪审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法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被广泛的认为是人民主权、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象征,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参与国家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陪审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的起源及历史发展,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宇晖 《河北法学》2012,30(9):122-127
基于对陪审制价值的不同需求,英国、俄罗斯和日本分别对本国的陪审制进行了改革,促进了本国的司法效能.陪审制在我国具有更为丰富的价值,对破解我国当前的司法困境具有独特的功能,改革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新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我国总体司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陪审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民众参与行使司法权的有效形式。本文在考察国外陪审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进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目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使一些人陷入了彻底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误区。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监督制约司法权的价值注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试从中西方陪审制在形式上、实质上的异同来找出人民陪审制不能发挥司法价值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7.
司法机关要增强司法公信力,就要使司法沟通方式能够适应社会体制转型、公众观念变化和利益调整等多方面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陪审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这一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发挥其通过实现实体与程序公正及陪审员与司法间的良性互动方式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但陪审制在司法运作中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具有自我定位不准、与社会公众联系不紧密、缺乏社会的有效认同及无法与法官实现良性互动的弊端,凸显了我国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所构建的陪审制在司法公信力生成中的价值限度与现实需求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际运行与建立之初的基本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之优势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9.
吴宏逵 《政法学刊》2006,23(5):54-58
人民陪审制是法治与民主的一个连结点,有助于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化,有助于公民对审判活动直接有效的监督,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欠缺一个平稳的社会环境,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缺乏连续性,法律对陪审员的职权设定同其专业素质要求存在内在矛盾,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导致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可有可无。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优化陪审员的结构,增加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从而完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10.
王丝雨 《法制与社会》2014,(22):101-102
陪审团是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形式,地位重要且经久不衰。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一个代表性体现,其大众化之特征与法官精英化之定位的关系值得探讨。本文将从辩证之角度,解析英美陪审制在大众化与精英化的相互作用中的发展;进而采取比较之思路,界定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下陪审员选择的借鉴。  相似文献   

11.
罗智勇  冯浩 《时代法学》2004,2(3):58-63
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我国不具备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而参审制式的陪审制的施行绩效又不如人意.面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不能再进行简单的选择和取舍,而应该进行制度的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12.
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永安 《中国法学》2012,(3):147-159
以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为基轴设计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脱离了传统城乡二元社会正在转型的现实背景,不可避免地将改革导向"精英化",并难以避免各种异化现象发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  相似文献   

13.
非职业法官是当前法律移植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的比较法社会学研究表明,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与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运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司法权力结构则深刻地影响了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当具有一种全面的视角,既要认真对待当前的现实需求,也应充分考虑改革的空间、司法权力结构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le comprises two case studies of a ``problem' within the Anglo-Welsh legal process of jury trial. In that tradition, the judge not only instructs on the law to be applied by the jury, s/he also ``summarises' the evidence after counsel have already done so. This summarising is largely unconstrained by appellate control. The ``problem' that the two cases present is that they were trials of ``civil' issues in which the subject matter is also categorised as ``criminal'. Where such overlaps occur the relevant law is not easy nor clear. This can present difficulties for the judge, which may and in these cases were transmitted and amplified to the jury. In the first case study, the rhetorical direction of the judge's language are analysed. In the second, the language is analysed as a generator of confusion rather than direction. In both cases the outcome in the jury's verdict reflect the judicial language. Under current British law, investigation of the conversion process from judicial ``Summing-up' through collective jury deliberation to verdict is illegal.  相似文献   

15.
“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的常识观点虽揭示出陪审团审理的基本框架,却过于简单,且与实际不完全相符。陪审团审理还存在一种微观的制衡机制,即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指定裁决形式,以及批准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和重新审理动议等方式制约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陪审团则可以在定罪、量刑和裁定民事赔偿额度等方面影响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决定。这种微观制衡机制既保障了陪审团审理中的事实认定,又维护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各地也掀起对人民陪审制探索的新高潮。然而,各地探索仍存在改革方向不明确等不足。在此,通过对各地探索的评述,提出人民陪审制的现代转型可以借鉴移植西方陪审制度,化解当前体制缺陷,整体框架上则可考虑充分借鉴国外参审制的成功经验,最终形成以参审制为基础、以陪审团的有限适用为补充的二元陪审模式。  相似文献   

17.
叶自强 《证据科学》2014,(4):389-400
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目前面临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之晋遍困境,本文探讨了西方国家陪审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认识到“分权是陪审制成长的基本条件”;详细探讨了我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主要形态,指出没有实行分权是造成这种困窘局面的根源;讨论了正在兴起的河南人民陪审圆制度的进步意义与局限性;主张我国应当建立以分权为首要特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此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有关陪审团如何与法官分享裁判权的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制定证据法和陪审团法。  相似文献   

18.
While there is abundant research on common law jury systems, we know less about lay participation in civil law crime trials, often called ‘mixed courts’ or alternately ‘mixed tribunals'. Here, a professional judge and a number of lay judges deliberate together on the issues of guilt and sentencing. This joint deliberation has naturally led both public opinion and research to focus on power relations such as lay judges’ dependence on the professional judges. Based on 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deliberation processes, the present article offers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on lay judges’ contribution and argues that their decision making rests on a hybrid construction of knowledge in the continuous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professional judge and lay participants during deliberation. The analysis of thi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contributes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how ordinary people selected for this civic duty create knowledge about justice.  相似文献   

19.
民决团仅仅负责事实审,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法律审,决定法律问题。这个认识的错误在于:普通法中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术语,这是国人杜撰出来的。普通法事实发展出来法律,法律是事实的积累。民决团事实上既决定法律又决定事实。它在美国,具有最高权力,大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庭。另外民决团在美国7个州还决定量刑,在有死刑的州,还决定死刑。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和混合,有助于法官将复杂问题交给民决团决定并在上诉中捍卫民决团的最高权力;也有助于法官对法律问题下命令、进行违宪性审查。总之,理解民决团的最高权力,是理解普通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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