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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自贸试验区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所必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关键激励环节,对于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具有职能一体化、能动性强等工作优势,是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工程中的关键环节。蚌埠市检察机关在服务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过程中,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形成打击、监督、服务、协调、宣传合力,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服务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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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造成了诸多限制。对此,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及调节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支持起诉方式,制定督促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抗诉案件的指导,通过检察建议全过程监督公益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3.
曾钧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02-105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步入新阶段。但法律仅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出发,深入探究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问题,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支持公益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但是,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调查核实权,该项权力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特定调查职权,无法直接推定为法律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赋予。需要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特征、法律价值、法律程序等,建构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调查取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着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继而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应当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需要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加突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侧重于诉讼"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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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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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30-33
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缺乏理论支持,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依据,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也值得怀疑,更重要的是这一做法与民事诉讼私法自治的精神及处分原则相违背,亦与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理念不相符。检察机关应开辟合法、合理的保护国有资产之途径,督促起诉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才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之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传统检察职能的突破与发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力配置格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等”外领域扩张的无序化、起诉资格与起诉顺位的结构化以及办案模式实然层面的主导化。而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托于固有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诉讼信托以及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未区分法律监督与直接提起诉讼之间的权力—权利界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然状态应考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立法定位、调查取证的权利边界以及不同程序之间衔接的具体向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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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163-165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其与抗诉互为补充,有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型的检察建议,是非诉讼性质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同级的事中或事后监督机制,是柔性化的监督检察机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协作检察监督机制。这是民事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监督机制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有利于检察监督机制内部功能的良性互动和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93-97
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概念表述不一、法律规范缺位以及司法机关各行其道等制度屏障,单纯利用传统法学的概念式研究方法难以突破研究困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规范类型导致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的空洞化: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审判监督程序吸收了对生效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弱化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职能。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以及其与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上看,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其监督的案件的性质、争议事项的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主要由检察机关依职能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辅助。检察机关在实施时,可区别案件情形,采取支持、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抗诉,移交纪检、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四种方式,通过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构建多层次的立案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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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原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民事审判监督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检察监督原则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可行性,与此相对应,应当继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并强化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5.
曲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1-73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现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民诉法二审草案》),新的《民事诉讼法》明年将会颁布实施。《民诉法二审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细化了调解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调解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新职权。检察机关如何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摆在民行检察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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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2):34-41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普通的原告,而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法院共同处理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调查权就是一项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公权力,具有公权力的一般特征。目前,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还很滞后,缺乏法律授权,也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使得调查能力未能及时跟上。构建别具一格、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特征的调查权体系,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需要强化调查权的刚性、完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有刚性的调查措施,构建特殊的证据规则和保全规则,完善立法授权,整合内部力量,促进公益诉讼专业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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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46-48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新的监督方式,改变了检察机关以往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形成了抗诉、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并重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同时也拓宽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检察监督由审判监督拓展至民事诉讼监督。但民事检察建议仍存在法律规定模糊、刚性监督效力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及运行程序混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制度作用。 相似文献
20.
闵丰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63-6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入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初步探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新设职能不必新设机构,探索建立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体、多部门联动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模式,是一条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公益诉讼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