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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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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东平 《法制与经济》2010,(2):31-33,35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多种关联因素,只有对其加以必要的类型划分,才能理清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分别选择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处理方式;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要遵循平等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思路。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多种关联因素,只有对其加以必要的类型划分,才能理清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分别选择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处理方式;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要遵循平等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思路。  相似文献   

3.
郑琼 《行政与法》2012,(12):149-152,F0003
审理刑民冲突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以及处理刑民案件时的先后顺序。"刑民独立、并行为主"应为审理之基本原则,并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之间的冲突是刑民冲突的典型表现,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简爱 《法学家》2020,(1):116-129,194,195
鉴于刑民实体关系的处理对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直接影响,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实体判断中,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保持违法概念、违法判断的一致,而在于维护"合法"判断一致。强行将民事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前提,极有可能想当然地以合同无效、过错等充实尚无定论的民事违法性,反而导致了刑事违法判断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审理中,裁判的统一是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统一而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完全一致。贯彻了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刑民并行"模式既尊重了审判的独立性,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受理顺序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是更为合理、高效的诉讼处理机制。但是,当刑民审判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交叉案件审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具有一定妥当性。  相似文献   

5.
编辑提示:"先刑后民"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指导思想,尽管其来自于司法实务中的经验总结,但以一不变之固定模式应万变之司法现象,还是造成了实践中大量的不方便与不经济。由此就有"先民后刑"论、"刑民并用"论等理论上的正当化论证及司法审判中的实验探索。本期策划聚焦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问题,是因为我们认为,一个合理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正是带着问题意识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凝视"才脱颖而出的。  相似文献   

6.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已有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应该重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害人以选择权,保障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应当因案而异,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俞楠 《法制与社会》2012,(3):122-123
刑民交叉案件是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同时违反刑事及民事法律规范,产生刑、民事责任竞合,从而造成适用程序交叉的案件。由于涉及刑民双重因素,处理案件时应当在公正与效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结合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遵循利于刑民交叉案件解决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王林清  刘高 《法学家》2015,(2):75-91,178
民刑交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民法与刑法的不同价值功能,决定了民刑交叉非但不是二者应然效果的简单相加,相反却导致了民、刑两种责任发生抵牾,从而造成效果限缩,弱化了各自本应发挥的作用。在实体处理上,犯罪构成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价。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应予摒弃,并建立以"刑民并行"为处理刑民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9.
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民交叉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和疑难的一类案件。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进行分类,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只能通过刑法的前置法来加以解决,无需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评价;二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包容重合关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已超出刑法前置法的量的限制性和已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司法实践应当需要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通过社会危害性的量和刑事违法性的质两个方面的评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同位并列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需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分别评价和处理。  相似文献   

10.
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刑交叉案件管辖专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直接受理民刑交叉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目前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具有管辖模式的多样性、司法理念的重刑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判断标准的抽象性等特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程序启动的困境和实体裁判的困境.民刑交叉案件的管辖应坚持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重构后的管辖模式应为"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并存,还有必要建立民刑交叉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1.
江波  喻湜 《知识产权》2008,18(6):64-67
我国主要通过附带诉讼和分离诉讼两种模式来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完善附带诉讼模式,分离诉讼模式应当选择哪种处理方式,是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面临的两个最大的问题。保留附带诉讼处理模式,但统一管辖知识产权刑、民事案件的法院审级,明确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较好的选择。在分离诉讼模式中应当坚持"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应实行"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2.
刑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复杂而又普遍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缺乏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千差万别,也难以确保司法之公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以期裨益于我国当前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类刑事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当正确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构成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但在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不能有效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准确适用刑、民诉讼程序,协调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先后适用可能带来的管辖、裁判、执行冲突问题,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14.
毛立新 《法治研究》2011,(12):56-62
诈骗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互涉,刑事、民事诉讼往往交叉并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采取不同的程序处理方式。当刑、民案件在法律事实上“竞合”时,原则上应“先刑后民”;当两者在法律事实上“牵连”时,原则上应“刑民并行”。对“刑民并行”时可能出现的主体冲突、涉案财物冲突、证据冲突、裁判冲突等,应在程序上予以协调解决。  相似文献   

15.
钱国  金庆微 《人民检察》2023,(10):65-68
虚假诉讼中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在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方面,只要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符合民事再审事由,检察机关即可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而要从是否符合民事证据“三性”以及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破解监督难题,在刑民程序衔接方面,检察机关宜加强案件初查,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强化刑民协同,完善刑事追诉和民事监督程序衔接机制;厘清“先刑后民”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制裁和民事再审程序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7.
<正>刑民交叉问题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侧重以基层民事审判的视角,对刑民交叉案件实务中出现的程序处理、实体冲突和实务建议进行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一)"先刑后民"。该原则适用于一是民事纠纷和刑事诉讼的主体完全重合、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民事案件可先不予受理,指导当事人到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民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二是存疑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中止民事诉讼,并将所掌握的犯罪线索和材料移  相似文献   

18.
林智远 《海峡法学》2011,13(4):104-113
先刑后民原则被奉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一般处理模式,对民事合同纠纷分别驳回起诉、移送侦查、中止诉讼。现行诉讼机制存在权利救济不充分、处理方式不统一、刑民程序不协调等困境,表现出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有违刑法谦抑理念,程序上出现刑民冲突。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诉讼机制应进行重构,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例外情形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从而实现刑民诉讼程序上的协调,维护权利保障与惩处犯罪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9.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相似文献   

20.
刘森  张松 《人民司法》2012,(5):69-72
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而"先刑后民"审理模式可以称得上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模式之王"。通说认为,对于刑事涉及民事或民事涉及刑事类的案件,都应首先对刑事部分进行解决,然后再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这条法律规范之外的原则似乎已成为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惯例。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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