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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6):33-41
【裁判摘要】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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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内容的容纳关系,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约邀请的内容能否容纳为合同的内容,欧盟、美国等在立法中持肯定态度。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基于法律正义价值、历史解释规则等四个方面的原因。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未否定说,即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被否定,就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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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视角下合同解释规则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时,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必然要借助于合同解释。而对于合同的不同解释,必将导致不同的判决。近年来,合同解释在我国法学界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在实务上也同样居于重要的地位,这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加注重司法技术以及相关的理论问题。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合同解释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艺术,应与法律解释受到同样的重视。”合同之所以需要解释,探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语言是机会,同时也是陷阱”,合同中语言文字的模糊与多义性,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争议;其二,即使是当事人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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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 ,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 ,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 ,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 ,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 ,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 ,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 ,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 ,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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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当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应恪守两个标准:理性第三人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同时,必须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作出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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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超市自助寄存的普及,相关的法律纠纷随之增多,特别是关于自助寄存物遗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主要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认定该合同为无名合同;接着分析了合同因格式条款无效而存在漏洞,并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进行补充解释,得出超市应负担保管义务的结论;最后,对超市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类型化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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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不同学说对合同解释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合同解释是法官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对合同文本、合同行为进行解释,力图使欠缺或者矛盾的合同清晰、完整。进而指出合同解释的对象的不同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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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讨论直接影响到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认定,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本文从探讨学界的基本学说入手,进而从多个视角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实然状态,最后在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基础上,提出了出让合同应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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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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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但应当是全面和广泛的。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属故意则可要求双倍返还保险费,若属过失可要求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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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理论和实务在对传统合同法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进行例外论述和规定时,虽然考虑到应对该例外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都缺乏系统性。由于传统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二元结构尚存,因此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可以对其进行三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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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珠合同是从格式合同变迁而来,合同法律制度对格式合同规定了不利提供方解释原则。在滚珠合同中,运营商一头连接增值商,一头连结消费者,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网站,并且按时间或者按信息流量代理增值商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为增值商提供客源,并且按照代收金额分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中介人。所以,当增值商违法时,增值商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中介人的运营商也应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精神,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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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分析其法律性质,并在介绍与第三方物流合同相关的调整规范基础上,从合同的订立、归责原则、责任限制、时效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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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启建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49-53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银行业务存在较大的影响。本文从合同在银行业务中的作用、签字盖章、格式条款、担保登记、偿债顺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研究,利用其规定有利地促进业务发展,同时采取切实可行风险防控措施,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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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惯例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仲裁领域向来有把非国家法律规则作为适用法的传统和冲动。仲裁庭适用国际惯例的权力依赖于当事人的协议和适用法的规定。就适用功能而言,国际惯例可以并入合同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以及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仲裁庭对国际惯例的具体运用,涉及到惯例的证明、解释和适用等方面。在适用上,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解释合同以及个案裁决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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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