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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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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笔者结合自己经验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赵贞  李炜东 《法制博览》2022,(4):124-126
我国《民法典》设立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其通过打破物权与债权之前的壁垒,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保障了权利人未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现.然而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别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债权、取回权等权利,随着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丽  魏星 《法制博览》2013,(8):220-221
异议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错误时,保护真实权利人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本文通过阐述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何雯雯  石绪 《法制博览》2015,(6):153+152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不宜作为国家赔偿,应当划入民事侵权赔偿。在承担责任时,应当以过错推定为原则,基于损害产生的原因,对单独过错和共同过错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需要加以一定限制,并通过保险和专项基金制度的引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顺应房地产发展的需要。本文试从不动产起源及内涵、立法目的及现实局限性、预告登记的条件及效力等几个方面解析不动产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6.
我国颁布的《物权法》确立和完善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人们在法律行为中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的内容之一。不动产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在理论上还包括附加于土地和房屋的物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的必要性以及作用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7.
沈晓奕 《法制博览》2015,(3):116+115
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它是指行为人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转让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相应对价,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真正所有权人就不能向买受人要求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展开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同时,更加的注重公民财产在交易时的保护。财产体系中,不动产的比例就占到很大一个部分,基于这个原因,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就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有时很可能决定在法律行为基础上的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是否可以生效。因此,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在理解物权变动方面和准确的适用法律法规,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能够实现而进行的登记称为"假登记"。预告登记中所预先指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称为"本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是债券还是无权呢?以下对此作出了相应分析。  相似文献   

10.
李晓霞 《法制博览》2014,(2):151+148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实施,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年检制度等商事登记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给市场和商事主体更大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11.
黄舜利 《法制博览》2013,(10):222-223
对于《物权法》首次确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也在其登记问题上予以论述,并指出我国目前对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尚存较大空白。本文借鉴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黄圣楠 《法制博览》2013,(6):215-217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当事人的申请登记行为是启动登记程序的前提。申请登记行为不仅须当事人意思合意,还须双方共同配合实施方能完成,任何一方基于其利益考量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登记程序无法启动,也就不能达到完美物权的效果。为使社会经济秩序安全有序,有必要赋予登记权利人登记请求权以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同时,《民事诉讼法》第96规定:"因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此,笔者谈谈对因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但是,规定该模式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既没有以占有作为公示要件,也没有以登记为公示要件,过度保护承租人而损害租赁物受让人之利益,难以保障交易安全。租赁登记制度能弥补占有的公示性不足,在我国也有良好的基础,能为民众所接受,我国有必要建立租赁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逐步超越身份关系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传统亲属法的固有性能逐步消亡,基于此,现在《婚姻法》的立法重心向财产法方向倾斜。基于此情况,《婚姻法解释(三)》在2011年8月份开始正式施行。此举从征求草案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尤其是第七条的规定,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此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本文对第七条这广受关注的一条进行分析,以求更好的解决目前对此条的争议。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已有5年时间,其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在对权利质权的规定中,相比《担保法》而言确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无疑这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但是,对于应收账款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权利冲突、顺位规则也没有相关规定。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也不可调和。这些都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本文对应收账款的范围,一般债权质权的设立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进一步完善一般债权质权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中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然而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分歧点。善意的认定标准应在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应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其主观方面无重大过失;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应将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在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规范未成年人人身受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有一般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等,也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法律过于抽象,不具有操作性,特别是对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了这一状况,使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未成年人受害赔偿案件)中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闫晓博 《法制博览》2013,(7):108-109
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职业经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是一系列"经理问题",影响着公司甚至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强化经理权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强。治源之本,首先就应从限制经理权的授予入手。而我国《公司法》仅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对于授权方式以及是否需要登记公示并未涉及。因此,依据我国企业实情,研究如何规制经理权授予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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