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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是法院作出一部终局判决的法律依据。一部终局判决是指诉讼之一部分与他部分分离并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所作的终结该部分之诉讼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必有其得以长期存在的理由。对部分判决的适用及救济等问题进行讨论对指导法律实践来说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2.
法学界,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的界定一向不尽清晰,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既判力的基本目的乃是确保实体判决之确定性和终局性,禁止法院就既决事项进行相互矛盾的实体审判,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一事不再理仅具有程序性效力,约束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审理;禁止双重危险主要是保护人民的权利,间接达到确保判决终局性的目的,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且具有争点效。三者有很大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混同使用。  相似文献   

3.
存在确定的法律吗?一一个西方法律思想的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确定性,被称为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法律的确定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了解,第一:法律条文的可确定性;第二,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律判决的确定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kesjudicata),指法院的终局判决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相反的新的判断,当事人和法院都得服从和尊重法院代表国家所作出的法律判断。 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讼  相似文献   

5.
一部终局判决是与全部终局判决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将诉讼事件中已经查明的部分先行做出终局判决,而对其余还未达到可做出裁判程度的部分待查清事实后再行做出终局判决的制度。本文试从该制度设计之意义、适用条件等方面来阐述一部终局判决,并通过将其与中间判决、漏判的比较来分析其特点,并指出我国关于一部终局判决的规定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陈伟 《法律科学》2011,(1):42-46
司法判决究竟有没有确定性?疑难案件的判决结论究竟具不具有"唯一正解"?司法判决正确性的理论基础何在?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诠释学等理论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德沃金在吸收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论"的"结果确定性"理论。哈贝马斯则在批判德沃金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确定性"理论,为回答法理学上的这一系列经典问题提供了一份程序主义的独特答卷。  相似文献   

8.
作为法律行为的判决——判决的法理学分析之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判决应定义为:法院基于审判权而对特定的社会冲突作出实体决定以使该冲突得以解决而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互动的行为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行为。判决在直观与直接的层面指向冲突当事人的利益,在抽象的与最终的意义上则以公共利益为指向;判决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判决的合理性的有限性可以作为法律的有限性的一种解释  相似文献   

9.
司法审判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判决是制度、事实、个人活动的合因之果,判决形成的思维工具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判决以确定性为特征,而法官形成判决过程中的判断却具有综合性。  相似文献   

10.
终局性问题已成为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顺利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主要障碍。目前内地提出的解决方案似乎未能摆脱成文法思维的惯性,忽视了普通法司法过程的内在规定性,难以有效建立两地间法律对话和沟通的平台。本文从普通法确定判决理由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其他普通法法域在终局性问题上的晚近发展,对香港法院确立终局性判断标准的ChiyuBankingCorpLtdv.ChanTinKwun案的司法过程进行批判性分析,对该终局性标准的妥当性提出了质疑,以此寻求解决不同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11.
徐鹏 《时代法学》2006,4(1):102-108
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既判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均应当接受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次进行相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作出相矛盾的判断,这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中称为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判断上的通用力,即既判力。  相似文献   

13.
一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  相似文献   

14.
王军 《北方法学》2011,5(4):24-39
对14个省、直辖市的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的137件经营者忠实和勤勉义务纠纷案件判决的统计显示:当前绝大多数涉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忠实义务为焦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大量案件的争议事项超出了法律列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禁止行为,法院经常援用概括性条款作出判决。法院在审判中进行不同形式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多数判决倾向于形式化审查和机械解释,法院尽量避免脱离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少数判决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法条进行创新解释。审判实践提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和适用《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中作为概括条款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相似文献   

15.
根据哈贝马斯,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解释学、实在论、实证论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论提出了较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论引入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对传统的司法理论具有颠覆性。虽然这种理论带有很大的乌托邦成份,但对解决当代社会的司法问题,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视角。  相似文献   

16.
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17.
蔡琳 《法律科学》2008,(3):63-73
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内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都要审查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等,这既是各国的一项固有权力,也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其中,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判决程序的公正性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程度甚至耍超过对判决实体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被请求的法院一定会对作出该判决的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9.
仲裁具有自治性、效率性、灵活性、一裁终局性的优势,但是虚假仲裁现象在现代社会不断冲击着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案外人以虚假仲裁裁决书提出案外人异议以阻挡执行程序时,法院将处于尴尬状态。法院能否对于虚假仲裁的确权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只能进行单纯程序和外观审查可能会带来哪些问题?本文将着重对此予以讨论,并对这种虚假仲裁的行为规制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20.
根据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可以将刑事第二审构造划分为事实复审和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英关法系,在对抗制和陪审团审判的影响下,初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通常具有终局的性质,第二审法院非常尊重初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一般采用法律复审模式。在大陆法系,在职权主义和参审制的影响下,初审法院所作判决具有暂时性或者阶段性的特征,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基本上采用事实复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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