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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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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民事纠纷的多样性,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必须相应于当事人的需求而多元设计.人民调解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瓶颈.最高人民法院试点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审查确认机制仅解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转换为执行依据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的非讼机制结果的执行.应通过特殊的执行许可宣告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讼机制结果的强制执行力,使诉讼与非讼具有一定的衔接转换可能,以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适时和适式的实现,既能减少法院的司法负担,又节省当事 .人进行诉讼的劳务费用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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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和实现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目标,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为此,我国应当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启动方式,完善调解协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司法确认裁定瑕疵救济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完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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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之探讨——对《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于将私文书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公文书,而且该程序应当设计为简易的争讼程序;为了诉讼集中与诉讼经济的考量,未来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提起实体抗辩,法院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至少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确认程序应当优先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履行之诉。司法确认书作为法院的裁定不仅发生形式既判力、实质既判力,而且也发生执行力。我国债务人应当拥有消灭司法确认书之执行力的可能途径,这意味着未来不仅有必要增设执行异议之诉,而且也应当在准用《民诉意见》第152条的基础上引入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变更之诉。此外,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同样发生实质既判力,而且其实质既判力的范围应当包含"法院对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依《民诉法》第195条后半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诉就并非《人民调解法》第32条意义上的诉,而是以"人民调解协议订立之前的原争议"为基础提起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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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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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必得以诉讼方式始可解决,这些都影响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则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解决.本文用比较分析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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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能够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解决纠纷.长期以来一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伴随着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人民“大调解”格局已基本建立。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克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护的弊病.我国建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制度。但笔者认为.通过公证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加有利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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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正式确立了我国非诉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并且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对于目前,相关法律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主持调解的机构、以及具体适用的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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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司法》1999,(1)
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兼采调解和判决的优点,因此,它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可以增强当事人对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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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8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与榆次区司法局率先开通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直通车,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由女子法庭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调解室合作,通过五种对接模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法庭调解的合法性、人民调解的亲和力、法庭调解的权威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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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难免遭遇“老赖”,不能顺利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没有强制性资源,其“督促”履行有时显得苍白无力。人民调解协议可通过法院确认使其具备强制执行力,但申请协议司法确认需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无法进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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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人民)调解已失去往日权威的时代,轰轰烈烈的大调解运动要实现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有效帮助诉讼分流,重点在于其调解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因为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形之下,调解协议很容易成为具文。为此,人民调解法中明确了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制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与其它司法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力。但是,从现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安排看,司法确认在法律效力、价值判断及程序安排方面尚有一些需要明确和改进的地方。在将对我国民诉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大背景下,建议将司法确认设置为特殊程序的一种,并将之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作为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接的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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