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庭之友”这一古老的制度运用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WTO法律对“法庭之友”陈述缺乏明确规定,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又趋向接受这种信息材料。本文主要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个程序来分析“法庭之友”陈述的可接受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函 《理论月刊》2007,(4):165-167
WTO多哈回合谈判下的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与程序的改进完善问题,对于WTO成员具有重要影响。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僵局,根本上是由于各国对争端解决机制内在价值不同方面追求的冲突所致。解决的思路是协调这些价值观并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应着眼于进行渐进的改变。同时,我国要积极参与到新规则的制订中去,充分了解规则,及早谋划。  相似文献   

3.
李珊 《桂海论丛》2011,27(1):92-95
构建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加强东盟各国的贸易关系有重要意义。《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签署,使解决贸易争端有了法律依据,但该协定在运用时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应当从立法上扩大主体的范围,建立一份专家名单,设立常设仲裁庭,增设仲裁裁决的复核程序,建立"跟随执行监督制度",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建立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4.
朱俊宇 《求索》2022,(3):171-18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区域”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至今已逾40载,但由于人类尚未实现对“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尚无有关“区域”资源开发的争端产生,因此该机制尚未实际用于解决争端。“区域”资源开发争端机制主要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第5节,这一机制存在适用范围受限、多元化争端解决水平有限等不足之处。“区域”资源开发阶段争端的复杂化趋势等因素,使完善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为完善“区域”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契机。国际海底管理局为完善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引入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和构建争端预防机制,同时国际海底管理局仍有必要为完善这一争端解决机制采取进一步措施。  相似文献   

5.
随着海峡两岸贸易量的增加,解决两岸间贸易纠纷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随着ECFA的签订,相关的经济合作机制也必将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完善。本文主要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机制,就两岸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进行研究,进而期望为两岸贸易争端的及时解决提供适当的途径。  相似文献   

6.
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港澳在CEPA的助力下进一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大计。日前妥善解决争端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健全,现有制度不能促进争端的完美解决。建议积极学习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熟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具体的构建机构和规则程序,实现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的对接。  相似文献   

7.
杨海涛 《人民论坛》2015,(2):248-25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时间尚短,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该机制在适用竞合、适用主体、仲裁机制等方面尚不完善,需要借鉴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经验,同时紧密结合自贸区的自身实际不断加以完善,使该机制更有利于解决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经贸争端。  相似文献   

8.
向凌 《长白学刊》2014,(4):82-86
在WTO的司法实践中,非政府组织曾多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争端的解决,对WTO的司法裁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在WTO的法律体系中始终无法找到一份指引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使得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实践中缺乏必要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争端解决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因此,通过上诉机构制定指引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则,明确非政府组织参与资格的甄别标准和其他正当程序要求,对于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行为、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应诉、提高WTO的透明度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9.
西澳《矿业法1978》奠定了矿业督察员与督察员法院制度的法律基础,《矿业修正法2004》第9章专门区别了督察员行政管理与督察员法院裁判的角色作用.2007年3月9号修正的《矿业条例198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督察员的行政权力与运行程序,突出了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程序规则.实体正义、程序公平、利益激励及司法审查是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主要特点.简单分析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旨在为我国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机制提供参者与借鉴.  相似文献   

10.
姜铁敬 《重庆行政》2013,14(3):53-5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Disputes,以下简称DSU),该机制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相似文献   

11.
安迪 《长白学刊》2014,(6):67-70
随着全球网络贸易交往的日益发展,在网络贸易交往中解决争端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在众多的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方式中,ODR因其具有的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和适用规则方面的灵活性,纠纷处理及时迅速,纠纷解决费用低等特点得到消费者的青睐。目前,还要进一步建构我国网络交易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公众的ODR意识,完善法律,加强企业自律,完善网络监管系统,使ODR机制真正成为一种经济、便捷、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2.
马志强 《求索》2008,(1):112-114
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功能。这种灵活、广泛、有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是必要而可行的,因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力的需要,也是解决现代型纠纷的现实需要,而且我国具备构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社会情势和人文观念。但是,我国目前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与制度上的弊端,必须正确认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与法治的关系,加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自身建设,尤其要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及仲裁制度进行重构,以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3.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1947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非违约之诉"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被继承下来。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较GATT1947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在"非违约之诉"这一点上,《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制与程序的谅解》(即DSU)并没有解决GATT1947中"非违约之诉"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至今在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非违约之诉"中的某些问题仍存有争议。  相似文献   

1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议或裁决的监督,二是对被诉方不执行建议或裁决时申诉方的补偿和终止义务。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将其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打算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如果立即执行建议和裁决是不可能的,该有关成员国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探讨了“合理期限”的确立,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陈俊豪 《求索》2010,(8):182-183,70
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有着广泛的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6.
杜江江 《前沿》2014,(3):86-87
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建立以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入,随着贸易往来的日益增多,贸易摩擦也频频发生。一个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自贸区生存和发展的安全阀,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是自贸区走向成熟的标志。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中国和东盟各国量身定做的,④其为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基础。本文从CAFTA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现状出发,在分析了该机制的特点及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7.
CEPA作为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推动了三地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CEPA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方法单一性等特点,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在完善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其与WTO、其他国际、区际和国内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在充分利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独立并自成体系的CEPA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8.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相似文献   

19.
审议意见规范化,是人大制度建设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有利于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议意见的主要途径与作法是: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议意见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规范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和完善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  相似文献   

20.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争端解决条款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京 《求索》2010,(12):155-157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调整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关系的公约。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是《公约》的独创和特色,但其有悖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水法文件所确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符合国际社会水道争端解决的惯例和实践,也不利于实现《公约》本身的目的和宗旨。我国作为众多国际水道的上游国,应当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水道协定的形式明确水道争端的解决规则,规避《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