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7 毫秒
1.
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贪污贿赂赃款去向的定性  我认为,在贪污罪、受贿罪成立的前提下,赃款的去向,对于犯罪的成立是不产生影响的。因为这是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理论的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公款公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经成立,犯罪及其数额便作为一种结局不可回复或逆转。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事实,改变不了这笔钱款仍旧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受贿的赃款之性质。不过,赃款在未最终为个人占有之前即案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当然,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于行为人确无非法占有目的,擅自利用职权将公款取出用于单位业务支出的行为,不能以…  相似文献   

2.
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3.
基于对犯罪所得之物的刑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三个结论: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是犯罪所得之物,也可称为违法所得之物;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而非犯罪行为所指向之物,质言,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之物即赃款、赃物是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行为后所获得的物质性利益;二是商业贿赂犯罪所得数额的累加计算方法应是应当累加法+连续累加法;三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去向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4.
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发人深省。这令人想起《法制早报》先前报道过的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一案,余斌在庭审中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以受贿数额认定。然而,法院判决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同一个省的两个类似案件中,都有所谓的将受贿所得的赃款用于捐款的事实,然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文建茂受贿一案,法…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涌现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贿赂之后,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或者其他公益用途,由此于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出现了"赃款去向决定论"的论调.文建茂受贿案是典型的一起因赃款去向影响行为人最后定罪量刑的案件,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学界都曾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与反响。本文以本案为切入点,对受贿罪的赃款去向问题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行贿人"以欺骗的故意,伪造房产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了一套住房,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象并不存在能否成立受贿罪,如果成立犯罪该如何量刑。笔者从不能犯、行受贿对合关系、量刑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郭久嗣案发后,办案人员在追缴其受贿赃款去向时发现,尚有近百万元的巨款去向不明。这部分赃款的去向,于是成了谜中之谜。原来,这个老贪官先后为四个“红粉知己”一掷千金。  相似文献   

8.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案中,屡屡出现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受贿事实后,辩解赃款用于公务的情形。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对于赃款用于公务的从轻处罚,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相对较小。如有的将赃款用于公务部分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不予认定,有的则认定赃款用于公务仍然构成受贿罪,但从量刑上从轻处罚。笔者对此表示质疑。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赃款去向问题而导致贪污、受贿犯罪得不到法律制裁,这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是不符的。在主观上,这一错误做法混淆了犯罪目的与动机的概念,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义;客观上,又无限扩大了侦察机关的举证范围与责任。  相似文献   

10.
首先,赃款去向不是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被视作影响对贪污受贿行为定罪的因素。  第一,赃款去向不是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既遂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的非法处理,它不是犯罪事实。从犯罪阶段角度讲,当贪污受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获取赃款时,其贪污受贿行为已经得逞,犯罪行为已经既遂。至此,行为人在贪污受贿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已届完成,并由此对刑法保护的相应客体造成侵害,达到了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结合。那么,发生于既遂后的对赃款的处分,就不再可能是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的一个组…  相似文献   

11.
一九九八年,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贪贿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个经常面对而又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就是贪贿案件赃款去向不明,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赃款去向交待不一致,或检察、法院两家对赃款去向认识有分歧,导致有些案件,甚至是大要案件该诉不诉、量刑畸轻、重罪轻判、有罪变无罪等现象的出现。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在一定  相似文献   

12.
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13.
为了保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五七”规划科研项目《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这一课题研究的科学性,需要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此,我们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先对在刑事犯罪率中高居首位的盗窃罪量刑的现状进行了常规摸底调查和专家判断法调查。通过常规摸底调查,我们对调查区域内盗窍罪量刑的现状有了一个基本的估价。从1500余份判决书的分解分析和综合情况来看,70%的盗窃犯罪量刑比较恰当,且能保持横向的平衡。然而,量刑不平衡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有些案情,根据我们的分解分析,在主体情况、罪前劣迹情况、前科情况、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对象、盗窃数额、盗窃次数、共同犯罪情况、犯罪形态、犯罪后果、赃款去向、悔罪情况等各方  相似文献   

14.
在查处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赃款去向的交代多种多样。有的称,赃款用于“公务开销”、“业务往来”、“代垫业务费用”;有的说“赃款虽记在我的名下,但仍存在单位账上”;“赃款我没有占为己有,案发前就退清了”。也有的以赃款用到何处记不清楚,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赃款使用正当;二是赃款去向不予交代;三是赃款挥霍,无法找到佐证。对这三种类型交代,是否影响取得赃款前的行为的定性,司法界认识不一,争议很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对其以前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赃款去向决定其以前行为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  相似文献   

15.
一、贪污受贿与其他经济犯罪赃款去向定性的比较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如系连续诈骗犯罪,并用后次骗取的财物归还前次骗取的财物,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后,以行为人骗取的全部数额扣除已归还数额后的余额加以认定,而在量刑时,则将行为人已经归还的行为作为情节加以考虑,予以从重处罚。这不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认定处罚原则,广泛采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规定。以此推论,既然连续性诈骗犯罪这样认定,用贪污受贿手段所获之赃款,用于“公务”部分的数额自然也应从总数中扣除,并将影响这种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诈…  相似文献   

16.
受贿犯罪严重危害政府的公信力,需要予以严惩.但是受贿犯罪的复杂性,使得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贿赂范围的界定问题,受贿犯罪的数额问题以及影响力的认定问题,都需要在尊重社会文化、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贿赂的范围可以考虑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应该充分考虑情节的评价作用,在对影响力的认定上,要注意在主客观统一基础上的具体分析,仔细甄别.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赃款的去向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要求达到的数额、被占用的时间也不同。因此赃款的去向是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时,必须查明每一笔赃款的去向。  相似文献   

18.
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去向往往是困扰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法院往往以赃款去向不清提出异议,甚至判决无罪。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赃款去向上动脑筋,找出各种推拖罪责的理由,比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为公开销”、“用于公务”、“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等等,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在目前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纪,但作犯罪处理似乎又悖于法理的“灰色”行为,给这类问题的认定带来复杂性。因此,赃款去向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如何确定共同受贿犯罪以及量刑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主犯应对受贿的总额负责。从犯只应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无论主犯、从犯)都应对其参与受贿的总额负责。理由  相似文献   

20.
董桂文 《法学》2013,(1):152-160
随着受贿犯罪的高发多发,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从行贿罪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可以发现我国行贿罪量刑实践存在着趋轻的现象。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罪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