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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春晖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2):25-2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主要特征,它既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始终的具体工作。要求法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庭审准备、庭审阶段、法庭教育和执行阶段,都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2.
科学界定法庭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全面揭示法庭教育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定位,是解决当前有关法庭教育制度诸多争议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法庭教育是衔接公安、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正环节的重要"桥梁";是贯穿审判全程的教育;是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是强制性和干预性的特殊社会教育;是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和审判方式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3.
史华松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22(2):87-91
科学界定法庭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全面揭示法庭教育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定位,是解决当前有关法庭教育制度诸多争议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法庭教育是衔接公安、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正环节的重要"桥梁";是贯穿审判全程的教育;是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是强制性和干预性的特殊社会教育;是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和审判方式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4.
一、“三段两议”少年庭审新模式的内容和特点所谓“三段两议”即指三个阶段、两次评议。三个阶段包括法庭审理阶段、法庭教育阶段和法庭宣判阶段;两次评议包括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新模式,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将“一议”分为“两议”,将国内目前通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的一次性休庭评议分为定罪和量刑两次评议;第二,将国内通行的法庭教育置于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或置于法庭宣判之后的做法,改革为将法庭教育阶段置于定罪之后,量刑之前。三段两议的操作程序是:法庭审理阶段→定罪评议→法庭… 相似文献
5.
科学界定法庭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全面揭示法庭教育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定位,是解决当前有关法庭教育制度诸多争议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法庭教育是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正环节的重要“桥梁”,是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的教育,是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是强制性和干预性的特殊社会教育,是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6.
管仁亮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43-51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一项刑罚执行措施与罪犯瑰造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组成部分,通过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服刑工作的结合,可以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心理。解决未成年人服刑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立法系统性、管理制度独立性、对象适用广泛性、监管手段全面性等存在不足。可以借鉴国际社会未成人社区矫正经验,总结本土化的社区矫正谋略,探索地方实践模式,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7.
卢向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26-28,32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其中,矫正教育置于社区矫正的中心位置,其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我们只有不断检视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才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践行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8.
张喜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1):93-94
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着观念、模式及内容方面的分岐,形成了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的冲突,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和妥当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张光君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4,(4):106-110
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加害者,也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在本质上属于犯罪的载体,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应当对他们采取宽容和帮扶的态度。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尽可能采取社区矫正的措施,而且应当将更生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功能,以更生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完善,从而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的有机统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儿童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0.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72-77
刑事政策对整个刑事法律活动起着指导和调节作用,在刑事政策视野下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其现实的重要意义和理论基础.鉴于未成年人较之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该结合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予以深入研究。具体而言,一方面应该从宏观上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体系性架构,包括从理论上厘清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设立单一的未成年人社区制度、扩大矫正范围;另一方面在微观上要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具体问题.包括创设多样性的矫正项目、改变矫正主体现有的双层次模式、克服资源性欠缺问题等现实内容。 相似文献
11.
强制隔离戒毒是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矫正是提高戒治效果、实现强制隔离戒毒目标的关键手段。戒毒人员的违法者、病人、受害者的多重特别身份以及强制隔离的特定环境决定了司法行政戒毒教育矫正工作的特殊性。戒毒民警应当彻底摈弃"劳教"思维及其残余的教育理念、内容与方法,遵循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综合矫治、面向社会、科学创新的教育原则,改革教育理念、内容及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工作质量,提升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不利于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指出应从三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要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是要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和矫正细则。 相似文献
13.
钟达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92-96
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践调研两个层面来考察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后接受教育的境遇,有助于厘清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差距,进而以既有问题为导向研究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后之教育措施.具体措施由多元主体责任分配、多种学科内容和线上线下两重形式的三要素构成,且建成后仍需要从制度支持、经济支持和人力支持三个方面进行持续完善,以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后教育措施可持续的动态发展. 相似文献
14.
宋汶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6):141-156
第一章总则第1条对被指控犯有重罪和轻罪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普通刑事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在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重罪法庭接受审判。对被指控犯有第5级违警罪的未成年人根据第20-1条规定的条件在未成年人法庭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张光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4):57-62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未成年犯罪人也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是犯罪的载体。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应尽可能褪去刑罚的惩罚色彩,将社区矫正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主导处遇模式;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柔性司法方针,进一步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从监禁矫正和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调整为强制改善功能。这将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正当性与科学性,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6.
程慧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3):106-109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刑罚个性化、犯罪预防等多种功能,为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准确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了科学依据。目前,该项制度已被新刑诉法正式确立,并由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目前实践中尚存在着社会调查主体多样化、报告属性定位不明、内容单一流于形式等问题,阻碍了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实现。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社会调查的司法化制度,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39-43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特殊的社会地位使其需要更广泛和深入的社会支持。社会支持理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应用研究,不仅是影响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身心发展和再社会化的重要因素,而且能为优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当前,上海闵行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面临着矫正人员不足,情感抚慰缺失,支持结构匮乏等一系列问题,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实现社区矫正目的,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成员的参与性,从物质与情感等多方面提供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18.
王英秀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3,23(1):65-67
新《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修正案(八)》部分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均需要审前调查制度的配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科学分流,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有利于提高矫正效率,有利于充实我国司法民主的内涵。该项制度的完善涉及调查主体、调查内容、介入时间等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首次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位阶冲突以及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具体执行制度上,仍存亟待完善之处。适时制定《社区矫正法》,对上述问题加以完善,将有助于从刑事政策角度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相似文献
20.
陈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3):46-49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源于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的需要,是国际准则与国内立法的具体要求,也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的考量。美、英、日等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对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具有借鉴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开进行"分为矫正前、矫正过程中和矫正后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