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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遗嘱公证细则》是司法部于2003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依据。该细则根据遗嘱公证的特点和实际工作中遗嘱公证经常面临诉讼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效地预防纠纷,避免诉讼。《遗嘱公证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公证机构的遗嘱公证因为没有给当事人录音,被法院以程序瑕疵而撤销公证;因此,在办理遗嘱时为当事人录音或者录像的程序规定备受责难。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有无必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呢?该如何纠正审判实践的偏差呢?同样的责难出现在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手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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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效力问题。
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也叫异地取证.是指公证机构在规定的本执业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保全网络证据活动。比如.申请人为郑州市某单位,在郑州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侵权人为上海某网吧,申请人、公证员前往上海取证.一般认为这个公证即属于超越执业区域的公证即异地公证。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普遍认为.这个公证应当由上海的公证机构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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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公证业务新的增长点,并具有巨大的开拓空间.这已成为业内的共识。笔者认为.“保全证据公证”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从“公证”的字面意思来看,“公”原本指的是国家权力效力,而“证”就是“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十一类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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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现代公证机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明确含有“保全证据”这一事项。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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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在证据保全活动中,除了具有公证证明人、现场监督人身份外,是否还可以担当录音、录像、制图、乃至必要的鉴定和勘验等角色,简单地说,公证员是否具有“多重身份”.在有的证据保全中,确实存在所谓的“专业性”问题,但这与公证员在证据保全中的“多重身份”并不矛盾.在公证证据保全领域里,究竟哪些专业性问题应该属于让公证员“止步”的雷池或禁区,目前尚未见有具体规定.事实上,公证员在证据保全中的“多重身份”也不会因专业性存在或者是难以界定而改变,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越来越显示出其优越性与优势,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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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的种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证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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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呈现"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产生环境,加之当事人本身取证能力有限,故在与网络有关的侵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权利人都会借助公证保全证据。对于公证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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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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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时.马福海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方面的职能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①目前我国在民法方面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二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行诉前保全,也称非诉讼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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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条规定为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来阐述对该规定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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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近年来,随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当事人常常利用公证手段来保全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全证据公证也成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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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人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书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生活中人们利用电脑打印遗嘱是普遍现象.《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也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那么,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何要打印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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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之所以作此立法例,王利明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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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公证法》实施4周年。伴随着江西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江西省公证事业也取得了明显进步.由原先的遗嘱、财产继承、赠与的传统“老三样”,向网络证据保全、红歌会现场监督等新型公证事项拓展。近日。记者从各公证机构采访了解到一些特色公证事项.深刻体会到,公证工作已逐步从“鲜为人知”走入“寻常百姓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