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先存权"主要是指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争端国,授权石油公司勘探、开发争议海域海底资源的权利。从国际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海洋法公约规则看,"先存权"属于非法行为。但是从国际投资法和授权国、石油公司母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看,"先存权"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国家实践中"先存权"并不当然无效。一般国家实践对"先存权"的处置方式为:根据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先存权"的不当性,免除授权国的国际责任;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取代"先存权";保留外国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将之纳入共同开发制度中。中国周边未划界海域普遍存在"先存权"的问题。未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时需审慎处理之;中国应要求周边国家停止单独开采活动,与中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同时,中国应在相应的海域采取对等行为,加大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  相似文献   

2.
由于南海争端不仅涉及争议海域的范围广,而且涉及争议的国家多,争议复杂,共同开发区块选择困难,周边国家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进行了大范围的单边开发,再加上区外大国势力的介入等,以上种种困境造成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在南海海域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尴尬境况。面对严峻形势,我国应从双边争议海域入手,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边共同开发协议,同时在部分海域进行单边开发,宣誓主权,以单边开发促进共同开发。  相似文献   

3.
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符合当今世界主流的搁置争议、互利共赢价值观,因而被不少国家所采用并成为共识。国际间相应的共同开发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模式上大致归纳为联合经营模式、超国家管理模式以及代理制模式三种。文章通过对现有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的梳理和分析,总结出实现共同开发应具备的条件,结合我国共同开发的现状,指出我国在争议海域的开发应在联合经营模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争端相对国制定不同的方案。  相似文献   

4.
我国强化南海渔业权之国际法保护具有完全的正当性,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表明:我国在南海九段线内享有自然资源主权,我国渔民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为强化南海渔业权的国际法保护,须适度调整"韬光养晦"、"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原则,转而实施"积极开发,强化主权,欢迎合作,争取和平"之方针;须大力宣传并主张我国渔民在南海之传统捕鱼权,积极行使我国对南海之海洋生物资源管理权,对造成严重后果之侵权国适时采取经济制裁,对经常造成严重后果之侵权国适当运用对等报复措施,努力争取《公约》明确肯定历史性规定。  相似文献   

5.
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发现和开采,使中日东海大陆架争议越发凸显。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间线"标准是否适用以及"自然延伸"原则是否适用等几个关键问题上。虽然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达成了关于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有利于资源的开发与两国以后在这一海域的划界。但是,中国政府应转变长期对海洋资源保护的消极态度,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6.
海洋资源共同开发以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基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依据,是国家间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前常见的"临时安排".中日在东海可以两国权利重叠区域为共同开发区,选择合资机构联合经营模式,设立协商和咨询性质的管理机构进行共同开发,使东海由争议之海变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相似文献   

7.
南海问题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海问题的内涵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对中国南海领土与海域的占领和控制;围绕中国南海领土与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占有、开发和利用问题;涉及对南海这一重要海上战略通道的控制与影响。南海问题对中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挑战,它使中国领土主权安全遭到破坏,使中国对被别国占领的中国南海领土与海域面临一种进不能攻、和不能取的两难局面;危及中国海上石油运输,多方面影响中国经济安全;多层面对中国军事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和严重影响。对此,中国应该把"搁置主权、共同开发"改为"搁置主权、限制或冻结开发",准备南海战争,这是确保中国南海主权的最佳手段。  相似文献   

8.
南海海域每年都发生大量犯罪案件,一些争端国经常非法对我国船只和人员滥用刑事管辖权,但我国在南海管辖海域很少对外国船只、人员行使刑事管辖权。在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争议海域行使刑事管辖权,有利于强化和维护主权。我国对国家管辖的各类海域应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在南海争议海域应根据具体情形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概念及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开发是国际法承认的概念 ,但学术界却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作者认为应从法律和功能性两种角度对共同开发进行狭义定义 ,即它是指主权国家基于协议 ,就跨越彼此间边界线或位于争议区的共同矿藏 ,以某种合作形式进行勘探或开发的活动。共同开发具有任择性、国家主体性、客体共享性、功能性和临时性 5大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0.
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特别是国际法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理论划分与实际情况的冲突所导致的国家间的海区主权争议,直接决定了争议海区内海产资源的开发困难.争议海区的争端归根结底是对资源的争夺,合作开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主权归属问题,却是一个解决海洋争议资源的有效办法.我国提出的以主权在我为前提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