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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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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八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晚,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镜明同志,被犯罪分子报复杀害。罪犯周平,男,一九八一年因犯强奸、盗窃、脱逃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投入劳改后,又因殴打管教干部等罪行被加刑三年。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周犯从监狱脱逃,就窜到赣县田村公社抢劫一次。后又窜到遂川,多方打听曾审判他的李镜明同志的下落。当周犯得知李镜明同志在老家休假,后就窜到周的老家伺机用铁棍猛  相似文献   

2.
<正> 罪犯罗某,一九七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四川省巴中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社会治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九八三年八月五日经巴中县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巴中县法院将再审改判判决书以普通挂号交巴中县邮电局寄宣汉大路劳改支队委托宣判并代为送达。但邮电局于八月二十六日误发至成都方向,至今下落不明。罗犯在服刑中,又犯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加刑八年。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罗犯脱逃。  相似文献   

3.
罪犯吴某一九八三年(时年17周岁)因犯盗窃、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九个月后又犯脱逃罪。追捕归案后,发现吴在前罪宣判前还犯有奸淫幼女罪。据此,某县人民法院对吴犯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外刑: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脱逃罪加处有期徒刑三年,残刑四年另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我认为,这个判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方法上是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4.
缓刑罪犯邓某,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考验起止期限为:2005年5月2日--2009年5月1日)。  相似文献   

5.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破坏罪犯谢云松核准犯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和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谢犯执行了死刑。 谢云松,男,二十二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谢犯原是柳州市锌品厂工人,因长期旷工被除名。一九八三年十月,谢犯到广州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勉县召开万人大会,对苏全富等四名专门拐卖男童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会后,将苏犯押赴刑场处决。广大群众热烈拥护人民法院这一严正判决。 罪犯苏全富,男,二十九岁,南郑县人,农民。 罪犯张纪芳,女,二十一岁,系苏全富之妻。  相似文献   

7.
罪犯张某因盗窃于一九八○年三月十九日被拘留,同月二十五日被捕,同年四月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写明刑期自一九八○年四月三日至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止,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刑满被释放。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张又进行盜窃,于次日被拘留,同月十日被捕。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但对是否构成累犯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  相似文献   

8.
罪犯王平,男,二十六岁(一九五九年二月三日生),辽宁省盖县人。原系宝鸡桥梁厂工人,现在陕西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 罪犯王平于一九七六年秋,先后将五名幼女骗至家中奸淫,其中对两名幼女奸淫未遂。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奸淫幼女多人,犯有《中华人  相似文献   

9.
《检察风云》2001,(3):67
罪犯某某,女, 1964年9月生,原系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某处副处长。 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相似文献   

10.
江西省临川县人民法院共产党员、刑庭庭长曾国华同志,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一日到省法院领取对五名罪犯的“执行死刑命令”,下午四时携带“命令”和卷宗乘车火速返回临川。汽车行至进贤县温圳镇以北二公里处,方向盘突然  相似文献   

11.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依法惩处了该院原审判员贪赃枉法、贪污盗窃分子历明,其主要罪行是:接受贿赂罪犯龚勤彦,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五日因偷盗汽车,被公安机关于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七日依法逮捕。龚犯母亲路正莲托人找历明为其子活动。历一面为路出谋划策,指使路给公安机关、法院和龚犯单位写信(历代为起草),要求对龚从轻处  相似文献   

12.
《检察风云》2001,(4):77
罪犯某某,男,1936年10月生,原系上海某厂副厂长、代理书记。 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罪犯孔某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余刑八年。该罪犯在一次劳动中脱逃。罪犯孔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以量刑过重为由申诉,结果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孔某有期徒刑五年。后孔某被抓获归案,依法追究孔某的脱逃罪时,涉及对原判刑罚的数罪并罚问题。按刑法规定,新罪所  相似文献   

14.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15.
高印安,男,38岁,共产党员,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1987年11月8日12时许,罪犯王烽手持从渭南驻军某部仓库盗窃的全自动步枪,携带子弹、匕首等凶器,闯入渭南市丰原乡信用社营业室,持枪威逼工作人员,抢走人民币650余元。王犯作案后欲推车逃跑时,正遇高印安等同志闻讯赶来。王犯见状,慌忙拉出全自动步枪对准高印安企图行凶。高印安同志临危不惧,抢前一步抓住罪犯手中的枪管,与村民田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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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 《中国监察》2011,(10):50-52
法官与罪犯,有着天壤之别。而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王旷心中,神圣的天平却发生了严重倾斜,由法官变为罪犯。2006年,王旷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入狱后他深切地感受到"人生最悲是犯罪,一旦成囚万事迟",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沉痛忏悔。  相似文献   

17.
“罪大恶极” 拟判死刑 被告人向应才,男,二十九岁,湖南省澧县澧南公社人,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因犯强奸罪被逮捕。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八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向应才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应才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下旬至同年九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19.
潘静 《中国审判》2009,(7):46-47
近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家族式制造、贩卖毒品的特大团伙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罪犯王得义、丁国保、王志被山西省大同市中院一审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甘肃省武威市中院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丁国财、徐成虎、李作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许志祥、石福宏、姚博神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罪犯丁浩元、侯吉才等其余8名团伙成员犯制造毒品罪、转移毒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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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姚某,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系未成年人),于2011年7月22日被重庆市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已为成年人),于2013年4月25日被重庆市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姚勇未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A县人民检察院以A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未认定姚某毒品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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