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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困扰见义勇为者的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探索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切实可行的对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即国家按法定程序、以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补偿后,再向受益人和侵权人追偿,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全面、及时的赔偿,以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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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见义勇为的英雄在遭受伤残或牺牲时,如何对伤残的英雄或牺牲英雄的家属进行补偿,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要求获得补偿符合法律的精神。从私法上讲,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它们之间应视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或服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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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民法属性,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属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属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间属行政补偿关系。只有科学分析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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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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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见义勇为事例不断涌现,但是越来越多的"英雄流血又流泪"让法律陷入尴尬的境地,也让见义勇为者嘎然止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认定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其实是一种表面公平下的实质不公平。见义勇为并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寻求真正解决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途径成为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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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见义勇为却成为一个极为沉重的社会话题,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往往面临直接受益人拒绝赔偿、诉至法院得不到支持或者判决后难以执行等情况,处于尴尬境地。本文首先对见义勇为从内涵、分类及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确定其理论基础,接着分析了民法对见义勇为者损失保护的不足,凸显了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国家补偿的必要性,最后从程序上加以完善,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公法上的保护,以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的社会美德,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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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扶正祛邪理应得到鼓励和提倡。然而我国目前还存在见义勇为认定难和保障乏力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认定标准、认定机构不统一;认定条件苛刻;认定程序不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补偿的制度不科学;受益人、证人不愿作证;以及一些部门、人员还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因此,应尽快立法,统一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程序及赔偿、补偿制度,健全见义勇为配套法规;同时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改变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错误思想观念和做法,倡导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见义勇为保护的队列中来,从而建立起一整套见义勇为的法律和社会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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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思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 ,见义勇为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 ,根据行政补偿理论中的公共负担平等说 ,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可以向国家请求行政补偿 ,以弥补见义勇为者因其见义勇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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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一直倍受人们普遍赞赏。如何及时而有效的维护好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依据什么原则采用何种手段解决好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的问题,使社会正气得以张扬。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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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公平现象是目前阻碍我国社会进步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教育公平起关键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教育政策制定与运行过程中的受益人缺席状态,使这一问题持续处于尴尬局面。因而务必改变受益人缺席状态,构建公平教育政策体系,在教育政策中贯彻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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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82-91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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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行为人也是受益人,则可责令其承担补偿义务,但此种补偿并非民事责任,而是根据公平原则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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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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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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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见义勇为者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屡见不鲜,见义勇为者或受伤无钱医,或家庭生活困难没人管,或因受益者不作证,不仅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认定,还受到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困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完善相应的机制问题,往往忽略了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一、正确理解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是救济见义勇为者的前提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