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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3,(1)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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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5,(3)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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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3,(7)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二节 查验赔偿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六章 赔偿费用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一节 责任追究 第二节 追偿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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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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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5,(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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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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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1996,(1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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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1,(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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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3,(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