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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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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由于该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目…  相似文献   

2.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予以接受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价款,这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近几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长的势头,许多工程款拖欠数额巨大,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 不仅产生严重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速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相似文献   

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承包人具有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自由。然因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建筑工人之生存利益,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对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从域外法来看,美国、瑞士等国对承包商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持否定态度,更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严重的现实,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以无效为原则,但发包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提供有效担保的除外。  相似文献   

4.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及其行使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示》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正因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应该得到充分的行使。然而也正是为了公平的缘故,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又应该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建设工程性质的限制;建设工程受让人权利的限制;发包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支付关系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是法定抵押权。该法定抵押权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成立,标的数额为实际工程决算额,其实行条件是发包人的任何一次未按约定支付价款(预付款除外)超过合理期限时,当法定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以法定抵押权优先为一般原则。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价款或大部分款项的除外。可通过将法定抵押权的相关信息报建设工作管理部门备案来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既不是留置权 ,也不是优先权。笔者认为 ,应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因为 :第一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属于同一种权利样态 ;第二 ,在我国现行民事担保立法体例框架内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只能为抵押权的一种 ;第三 ,考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过程可知 ,本条自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 ,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法定抵押权 ,其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注意它与一般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竞合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 2 86条作出了司法解释 ,但该解释及《合同法》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 ,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力武器,但司法适用中在性质、主体、范围、行使期限、行使对象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而不是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应当成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窝工损失和垫资款应当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当实际竣工日期和约定竣工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竣工日期作为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在中连停建和更挟承包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未竣工建筑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一概认为政府机关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拆迁安置房应当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  相似文献   

11.
设备承包合同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型复杂设备而签订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所供应的设备需配套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系统,能够发挥"成套"效应。设备承包合同有其特定的含义,因其自身特殊的性质有别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按照合同属性分析,设备承包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应当比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解决实际纠纷。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13.
黑白合同的存在是建设工程市场公开的秘密,也是合同管理中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不协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黑合同的效力基本予以否定。认定黑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坚持《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不存在《合同法》上的否定,合同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4.
文章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是建设工程优先权,阐述了其法律特征和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及司法机关适用该条款的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15.
6月2日,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办企业劳资人员培训班,辖区131家用人单位共174人参加培训。
  培训中,监察员结合以往发生的案件及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对劳动报酬支付中存在的劳动报酬结构太简单的利弊、每月发奖金与年底一次性发奖金的利弊进行分析,指出了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还现场解答了用人单位提出的关于同一员工应聘同一单位不同岗位可否约定二次试用期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收入来源 ,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无对此作出了不少规定 ,但在立法及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疑点。一、保险费支付的性质界定《保险费》第 13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显然保费的支付不是合同成立要件 ,但有人认为保费的支付是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费支付时保险合同才发生效力。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 ,我国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费》亦仅仅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而未规定生效。那么 ,保费的支付是合同的…  相似文献   

17.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以来,虽然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其固有的缺陷也日益显现。文章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存与废进行分析,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废止。  相似文献   

18.
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通过比较分析,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实为建设工程优先权,并有其构成要件、实行方式、与抵押权竞合及与消费者权利冲突时的处理办法等问题需要研究。  相似文献   

19.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支付标准,应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劳动者因该违法行为所受损害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20.
隋卫东 《工会论坛》2009,15(5):132-133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自确立以来,当事人在实践中实现该权利时,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中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即确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前提。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包括建筑装修合同;但建设工程的分包人不应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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