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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截定罪,是指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样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便成为我国八类自诉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然而,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它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范围,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八种刑事案件之一,在诉讼程序上适用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笔者对此存有异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从审判实践看,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遇到的主要难题是:一方面,有一部分当事人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处以刑罚,但因无人起诉,人民法院无法立案审理;另一方面,在立案受理的案件中,存在自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由于对这类案件的诉权(即原告人)没有明确规定,以致众说纷纭,争议的主要有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属“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按公诉审判程序审理判决.但是,如果按自诉审判程序审理此类  相似文献   

5.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相似文献   

6.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经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审判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种特殊审判形式,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  相似文献   

7.
关于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烈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作为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应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处理为宜。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8.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已经成为整个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就必须严肃处理此类情况.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对其中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怎样审理这类犯罪案件的问题上却又认识不一,做法各异,这就极大地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很有探讨的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拒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案”还要不要起诉人呢?这类犯罪案的审理由谁提起诉  相似文献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于人民法院职能管辖范围。该项规定执行至今,其缺陷日趋明显。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职能管辖应当改变。一、该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缺少能够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本身不能成立。我们知道,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被害人  相似文献   

10.
目前多数的人民法院处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程序是:案件发生后,倘受妨害的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则自行决定将被告人逮捕。而后,该人民法院将决定审理本案的通知书送达被告人。开庭审理时没有自诉人控诉,而是审判长自行列举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接着,审判长便开始审问被告。执行自诉人控诉职能的和执行国家审判机关审判职能的是同一个主体,笔者把这种做法称之为“自诉自理”。“自诉自理”的做法背离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从实践上看,人民法院自己作为自诉人,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该人民法院又作为该案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这就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且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理由是: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评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  相似文献   

12.
<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却存在着谁是原告人以及如何审理等问题。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执行的职能不同,可把执行中的司法机关划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执行的指挥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至第164条的规定,交付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执行机关去执行,在交付执行时,应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49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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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只能是再审,不可能是提审。因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审判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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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79年12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此类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规定存有许多弊端。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首先,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符合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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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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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例如刑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一百八十二条犯第一款罪的,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都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案情简单,不需要经过侦查,人民法院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就可以作出判决。总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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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初探宁诗敏,周建新监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是我国法律对减刑假释案件抗诉的规定。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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