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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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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及其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秀玲 《河北法学》2005,23(5):147-149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了国内法院只对涉外商事仲裁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的潮流。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及对司法审查结果的处理仍存在不足,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和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法院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和"违反法定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有: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时,将某些实体问题认定为程序问题以及将属于仲裁庭裁量范围的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在认定国内商事仲裁"违法程序"是否可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时,极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仲裁法与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上,存在问题有: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且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与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相比,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未将仲裁法列为认定仲裁程序正当的依据,且未要求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仲裁程序须达到可以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度。  相似文献   

3.
孟令星  李浩洋 《法人》2023,(12):68-70
商事仲裁作为诉讼分流和纠纷解决机制,其裁决依据虽不以实体法为限,但外延具有法理基础。裁决程序方面,商事仲裁强调程序严格性,严格遵守本国或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运行不以公权力为依托,但受公权力承认和保障执行。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建立,商事仲裁的国际承认和保障执行正逐步推进。在程序价值方面,商事仲裁贯彻高度自治,充分赋予当事人在管辖、代理人、办案人员等方面的自主权。商事仲裁主张程序效率与程序正义并重,矫正了诉讼对正义价值的过度追求,顺应国际化商事发展需求,贯彻商业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4.
国内法院应否干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存在争议。根据国际上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模式及发展趋势,以及对“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两种学说的评价,本文认为中国仲裁立法不应局限于“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两种观点,应引入“需要干预论”,即关于法院应否监督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和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正>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当事人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纷的意思自治,依法对仲裁活动予以支持的同时,对仲裁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积极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重庆法院对2016年至2021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并结合典型案例提炼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裁判思路和规则,持续促进仲裁制度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重庆“两地”“两高”建设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环境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6.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商事仲裁自身的权力属性、国家司法的正统权威性以及商事仲裁效果的柔弱性决定了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正当性。从商事仲裁的本质、性质及其价值都决定了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当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统一在以程序监督为原则,非依当事人授权不得涉及实体问题的标准下。  相似文献   

8.
乔欣 《法制与经济》2009,(4):7-9,11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10.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11.
准据法的非国内法化是自治性商人法学者为使国际商事交易免受国内冲突法和实体法影响而提出的新的法律选择思想。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价值,以商人法为准据法的思想业已为一些国际及国家仲裁立法所吸纳,成为一项现实的选法规则,而鉴于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与功能,商事诉讼领域准据法非国内法化的条件尚未成熟。  相似文献   

12.
陈晶  李瑞躍 《中国法律》2002,(3):30-33,91-9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是指支配种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论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无论从仲裁员的选任还是仲裁地的选择方面都和诉讼有不同之处: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仲裁地的选择和确定可能完全是出于对该地便利及中立地位的考虑,争方本身未必与该地有实质性联系,所以“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种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并不能绝对推广用到仲裁领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耐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13.
薛源  程雁群 《政法论丛》2020,(1):149-160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规则制定和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构成了仲裁庭庭前准备步骤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满足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证据开示制度直接推动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它便于双方当事人认识和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与诉讼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开示范围和保障有其特殊之处。我国的仲裁立法和规则可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适当吸收相关规则,以完善和发展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5.
师华 《法学杂志》2002,(6):54-56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WTO争议解决机制和国际争端机制。国际商事仲裁是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或事后的仲裁协议 ,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国际商事诉讼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里司法诉讼是在一国法院提起的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争议 ,各国法院根据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WTO争议解决机制是用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由于执行WTO协定而发生争端的一套法律制度。国际争端…  相似文献   

16.
WTO与中国涉外商事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旨在探讨WTO与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两个主要方面:WTO协议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和我国入世所必将导致的我国涉外仲裁乃至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问题。与WTO协议在我国国内的实施相对应,WT0协议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主要得以间接适用。而我国的入世则必然会对我国包括涉外仲裁在内的整个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更加尊重仲裁契约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并维护独立、公平和效益的仲裁价值观,三是要注重并发展专业化仲裁,四是要实行国际化和本土化兼备的仲裁制度。由此,我国的现有仲裁法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调解、仲裁和司法裁决作为解决与中国的国际商事纠纷的三大主要机制,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尽管中国政府对调解一贯有着传统偏好,但国际调解效果并不理想。国际仲裁的质量则因当事人所选择机构的不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值得肯定的是,中国法院已经为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和其他争端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制度和程序框架。但这些改革仍不足以使外国公司确信,他们有一个持续公正和可靠的诉讼机构来解决纠纷。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仍有待提高。  相似文献   

18.
马志华 《人民法治》2018,(12):21-23
国际商事仲裁是目前为止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最为有效也被最广泛采用的方式。国际商事仲裁有其自身的规则。在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上,不应完全套用我国境内商事仲裁的思维。国际商事仲裁的快捷性是相对的。但比较国内诉讼特别是跨境诉讼程序而言,仍有其效率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特定国家的内国法体系以外,"非国内"规则(denational rules)也经常作为仲裁实体法被当事人或者仲裁庭选择适用,以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国的1994年《仲裁法》并没有对涉外仲裁,即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非国内"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论和模糊不清之处。  相似文献   

20.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时 ,应适用或参照《纽约公约》的规定 ,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尚有待扩大。我国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已有限地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选择权 ,“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某些合理内容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吸收。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 ,但不得违背我国强行法的规定。基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现状 ,仲裁法的修改目标之一应该是使我国至少成为对外商有一定吸引力的一个新兴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使仲裁程序更加简捷 ,以便利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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