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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公布日期]2005.12.19[施行日期]2006.1.1[文(令)号]第452号令[类别]经济法·税务[同时修改法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案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4.
来 信我买了一套进口家庭影院 ,价值 1 3万元 ,后经确认为假冒商品。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 ,我向商场索得赔款 2 6万元。请问 :“打假”获赔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读者 任某   复 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等 11项 ,没有“打假”获赔应纳税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 1996年 8月 2 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报》对此作出过明确答复 :“凡属个人打假所得赔偿 ,都应免缴个人所得税”。“打假”获赔要纳个人所得税吗@石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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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公布2.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相似文献   

7.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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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6):40-40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9.
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龙 《法学论坛》2007,22(6):95-101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意义将更加凸显.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不合理;税率设定复杂显失公平;税收征管缺乏力度;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其改进方案包括: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调整;加强税收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通过有针对性的改革,进一步修改、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  相似文献   

10.
个税申报:惹眼的“十二万”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韬 《法人》2007,(1):30-31
新《办法》将个税自行申报的义务延伸至年收入12万以上的普通纳税人,这意味着此项制度将由过去的偶然适用转变为今后的普遍适用,它将会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带来变革性的影响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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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  相似文献   

12.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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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7.12.29[施行日期]2008.3.1[文(令)号]主席令第85号[类别]经济法.税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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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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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 0 1条、第2 0 3条)纳税人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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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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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4):40-4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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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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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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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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