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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施行一年来,对于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案件、因草率结婚而离婚的案件以及精神病患者离婚等几类案件,有些具体问题由于认识上一直有分歧,掌握也就不尽一致。本文打算就这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一、对原告有第三者而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和好已无可能,但被告坚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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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据调查,湖南省××市三个区法院一九八三年受理的355件离婚案中,有第三者介入的为123件,占34%;该市妇联一九八三年元月至八四年五月接待的833件离婚纠纷来信来访中,有第三者插足的为420起,占48%。据了解,在相当多的地区和城市,也都存在类似情况。这类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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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犯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进了一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未有任何规定,第三者确实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轻则一时出轨,重则长期同居。婚姻法仅就达到重婚和同居程度的"第三者"侵权行为加以了法律上的规制,并且该规制仅仅停留在了夫妻双方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认婚外恋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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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的占有相当的比例,例如,据某四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最高的占44.78%,最低的占14.56%,其余分别占33.33%和23.4%。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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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无过错方配偶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地位,却排除了将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抚平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和不作为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以侵害配偶权为请求基础,要求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在《婚姻法》中完善第三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从而实现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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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李某经营石材多年,颇有积蓄。但李某遭遇第三者后,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于1996年1月离婚。但在2001年12月,我意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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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申级人民法院联合调查组 《人民司法》1982,(8)
省高级法院与市中级法院组织有关同志,对太原市南城、北城、河西三个区法院去年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第三者插足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调查。这三个城区法院,去年一至十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1275件,审结1069件,内有第三者插足的160件(其中:第三者插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71件;第三者插足的事实存在,虽一时尚无真凭实据,但群众反映很大的89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是:调解和好、撤诉、终止及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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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为数不少.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我国立法对配偶权保护的欠缺;通过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再认识论证确立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并对解决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问题题出几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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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责任主体为婚姻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对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本文指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难问题可通过过错推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可以适用于裁判离婚也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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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由于离婚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而具有不同的离婚原因,因此,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也将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而区别对待。本文拟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的原因及如何审理,谈谈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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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配偶权,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出发,不论其是否已承担过刑事责任,均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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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对上海市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原告为女性的占多数,占60%以上;第二,在因婚外情而离婚的人中,51%的人存在婚前性行为;第三,充当第三者的以未婚青年为多;第四,婚外情以同事关系为多,占54%,加上原为同学、师生或邻居的占到了65%;第五,婚外情以过错方喜新厌旧为主,占47%,夫妻不和的占18%,第三者主动搭上的占1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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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原由两年前,因第三者插足,周某向法院起诉与朱某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周某表示愿意抚养6岁的儿子并承担一切抚养费。周某是一名老师,有着稳定的收入,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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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2005年4月,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的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地人祝某,同时流转土地3.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为:李某愿将本人经营的集体土地3.3亩长期流转给祝某耕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祝某负责国家规定的土地税费,李某以后不再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及流转的土地交付祝某居住、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还帮助祝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2年上半年,沙洋县征用该村土地,祝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