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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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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属于公诉权的范畴。量刑建议权有助于促进量刑公正,明确被告方的辩护目标,提高服判率及被害人的程序参与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现实保障。故此,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由主诉检察官根据案件适用程序的不同在相应的诉讼环节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通常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交付审判前需要由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审查起诉。在我国。侦查活动与起诉活动相分离,审查起诉成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纽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3.
Q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时,对于应在什么时间将开庭通知送达给检察机关、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并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8,(2):101-110
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协商与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与基础,量刑建议正是基于协商与合意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体现,是裁判者量刑的依据,也是被害人服判息讼的基础。明确、规范、合理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清晰的预期,能更好地促使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协商、确保法官量刑裁判的精准化与统一化。  相似文献   

5.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完整的公诉权由两部分构成,即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故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相似文献   

6.
钟霞 《法制与社会》2010,(34):185-18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现阶段我国诉讼领域讨论的热点,我国法学工作者对检察机关应否提起民事公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民事公诉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公诉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第一、必须赋予公诉机关量刑请求权。从检察机关的诉讼任务上看,正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如何量刑的具体内容。庭审方式的转变,公诉机关不提出明确的量刑请求,而辩护人则可以提出判处多少年,或建议适用缓刑,无法给审判机关听取双方的意见创造听证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如何听取量刑请求。因此,建议公诉机关在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之后,明确提出量刑请求,进一步阐明公诉机关的意见,以达到制约量刑过滥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任志锋 《法制与社会》2012,(31):113+115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的量刑建议则是发挥其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对于规范法院量刑,提高量刑透明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程序意识、执法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试以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为基点,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如何提高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结合专家和学者的观点,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拓宽思路。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诉权,扩大不诉权的同时,为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规定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则转化为自诉案件已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变革,涉及到检察机关履行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方面面,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一、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本质刑事诉讼经历了由自诉到公诉,及公诉、自诉并存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而且是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对统治秩序的侵害时,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的…  相似文献   

10.
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案件的范围这一基本问题,一些国家或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或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情形,但确定的范围不尽相同。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民事行政公诉的范围同题浅述拙见,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河北法学》2021,(1):184-200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相似文献   

12.
行政公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可将督促程序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公诉制度有必要通过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实行以下三项重要改革:1. 在起诉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应当尽可能使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2.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此项制度有其理念、政策和现实根据。立法应当合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考察期限。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与当事人和解、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3. 创建量刑建议制度。以与规范法院量刑程序相配套,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和有效辩护,提高诉讼效率和公诉能力及水平。  相似文献   

14.
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 (一)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是检察权的应有内容之一 在我国,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公诉权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136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权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较主流的观点是《公诉制度教程》中对公诉权的定义,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被告的“行政”专属、诉讼选择优位、行政程序前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排除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权,但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前置程序,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此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维护公益,亦能避免滥诉和讼累.从主体地位看,检察机关宜以行政公诉人角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较好地契合了我国的宪法框架、立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诉前建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一系列程序.  相似文献   

16.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刑事预审、公诉审查,是指法院于正式审判之前,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被追诉人提交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作为连接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诉讼阶段,它制约着公诉程序的运行,保障着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决定着审判的模式,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的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阶段。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当前检察理论中一个热点问题。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民事公诉制度当成为检察权发展的趋势。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势下,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尤为紧迫。一、中外民事公诉制度考察民事公诉制度由大陆法系的法国开启先河,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加的民事诉讼范围较宽,德国和日本较窄。联邦德国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婚姻无效案件、雇佣劳动案件、部分禁治产案件及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中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日本的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就婚姻、…  相似文献   

18.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裁判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自诉案件其诉讼主体与公诉案件不同,因此虽然也属刑事案件,但检察机关已失去了对它的法律监督,形成了自诉案件在整个监督机制中的“死角”,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当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确定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则、维护法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而且案件范围应予以限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应称之为"公诉人"更为合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审查和决定,而且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20.
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邓思清 《法商研究》2004,21(5):57-64
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由谁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赋予被害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起诉权 ;有的允许任何公民提起诉讼 ;有的则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 ,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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