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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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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与被告人张建平等13人经共谋并约定分赃比例后,利用张建平等13名被告人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731万余元,  相似文献   

3.
[案情]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其原单位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担任文员期间,保管浦发银行寄给同事张某的信件,并将信件内张某的信用卡偷走,后利用熟知张某个人信息的便利,激活该信用卡并多次冒用,共透支本金14533元。本案争议罪名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  相似文献   

4.
杨莹莹 《检察风云》2023,(24):22-23
<正>只要办理银行信用卡,就能快速获得几千元至上万元的好处费?张某等人为了非法套现,开设几十家空壳公司,为大量未曾办理过信贷业务的“白户”短暂缴纳公积金,在对其进行身份包装后,组织“白户”至银行提交虚假材料申领信用卡。经检察机关统计,本案涉及13家银行近400张信用卡,金额超3000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等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与被告人张建平等13人经共谋并约定分赃比例后,利用张建平等13名被告人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731万余元,其中130余万元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甲办理了多张信用卡以卡养卡,后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便对被害人乙承诺,由乙先向甲的银行信用卡存入两万元,待完成信用卡还款业务后乙可以再将钱刷出,事后给乙300元好处费。  相似文献   

7.
冒用型信用卡犯罪评价的重心是侵犯公私财产权的冒用行为本身,获取信用卡的手段行为不能单独成为纯侵财犯罪的评价对象。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将部分获取信用卡的行为作为犯罪评价的对象,根据冒用途径的不同赋予不同的刑法效果,这会引发冒用型信用卡犯罪的定性混乱,也不利于刑法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8.
案名:沈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分理处的ATM机处准备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从该信用卡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并将该卡取走。经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系被害人朱某取款时遗忘在ATM机内。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严厉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批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2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  相似文献   

10.
购买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后,再卖给从事诈骗的人挣钱,福建小伙子王建评等人做起了这样的银行卡“买卖”。2010年9月2日,被告人王建评等5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了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该案是北京市审结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相似文献   

11.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或转账,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被告人无需输入密码骗取银行验证,不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备特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定性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一情形素有探讨,对此种情形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是准确分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冒用”一词的合理内涵并于此之上界定ATM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ATM机的法律性质应为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管理者在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持有的这一国际规则下做出了凡是经过ATM机验证的人皆为持卡人本人的推定。对于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挂失前被冒用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尚不明确,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差异较大。本文通过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比较法分析及理论探讨,对信用卡挂失前被冒用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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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05年11月12日14时许,北京的陶先生钱包被盗,内有一张“牡丹”信用卡,遂向派出所报案。14时10分,陶先生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就在14时03分至14时14分,有人用该卡在大中电器完成3次刷卡交易,累计金额1.2999万元。陶先生认为大中电器没有在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停止受理结算业务,致使他的信用卡被别人冒用,要求大中电器赔偿其经济损失1.2999万元。法理分析法院认为,信用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背书签名、及时挂失止付等义务。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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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多次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累计,但如果未达追诉标准的,则不应累计。数额累计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如果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名的数额应当累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应当累计数额。[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在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四家银行申领了四张信用卡。张某使用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29.26元,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农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发现张某其他三张信用  相似文献   

16.
王健 《天津检察》2008,(3):28-28
案例一,2003年11月15日,天津某大学学生孙某因与同学张某有矛盾而在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走同学张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信用卡、身份证等物。后孙某持所窃信用卡和张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冒充张某并慌称密码忘了而修改密码后,取走信用卡中的1300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定性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一情形素有探讨,对此种情形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是准确分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冒用"一词的合理内涵并于此之上界定ATM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ATM机的法律性质应为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管理者在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持有的这一国际规则下做出了凡是经过ATM机验证的人皆为持卡人本人的推定.对于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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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被告人魏某等三人于1999年1月14日晚9时许,在某大酒店舞厅,对曾经因跳舞与之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张某(女,21岁,无业)采取推搡、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强行将其挟持至该酒店301房间,向其勒索财物,先逼其写下:“借陈某现金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令其立即“付还”,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秦某跟随张某到其宿舍搜得现金700元,3600元的存折一张及张某的身份证。当晚,张某被控制在大酒店301房间,直至次日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得3600元存款后,才将被害人张某放回家。分歧意见对此案定性有四种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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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案情犦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原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2002年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某储蓄所凭压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的牡…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信用卡合法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分离的现象,加剧了对信用卡诈骗罪理解适用方面的难度。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虚假身份证明应当作限缩解释,将工作证、资信证明等排除在外。对于冒用行为,法规明确合法持卡人无权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但合法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会阻却冒用行为的犯罪构成。对于恶意透支,则要分析持卡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部分还款行为不影响非法目的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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