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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目次一、问题的引出: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第18条二、争鸣与启示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的根源四、从公司法的性质看章程自治的边界五、结语一、问题的引出: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第18条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申华公司1995年5月25日召开三届二次董事会,据此通过了第5号和第6号决议,增补马俊、莫全富为公司董事。同年8月12日,又召开三届三次董事会,通过第7号决议,增补李伟荣为公司董事。原告姜彭年系申华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章程第18条违反了《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诉请法院确认以上决议无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二  相似文献   

4.
<正>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股份公司治理中颇为微妙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的问题,为法学界所普遍关注。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保持或促进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但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却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董事与经理职务兼任有利于企业创新但不利于权力制衡,董事与经理职务分任有利于相互制衡却有碍于企业创新。故而,确立和调整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国或地区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立法中作法不尽相同,并均在积极地探索完善的办法。经济学界主要从股份公司经济绩效角度进行一些理论和实证分析,法学界则更加注重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1,(3):37-48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7.
曲宁 《法制与社会》2012,(17):60-61
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的分析,可以发现现行《公司法》第76条的立法设计揭示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的股东权益与继承权益之间的被法定化的利益博弈,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对该问题的立法应该全面考虑这种动态的利益博弈及其平衡,从而使立法更具科学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周佳 《法制与经济》2008,(22):84-85,87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和第122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决定主体和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从整个公司立法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公司法>第16条是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但是,关于该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有学者坦言,...  相似文献   

11.
孙鹏 《法商研究》2006,23(5):122-129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一般是自由的,但受公司章程的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关系到其他股东权利的保护,情况比较复杂。新公司法第72条主要对此问题作了规定,较之旧公司法有许多进步之处,但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将针对新公司法第72条的优劣作具体的评析。  相似文献   

13.
冉克平 《北方法学》2014,(2):100-106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学者的各家之言,还是法官的种种判词,都值得我们深思。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都认为不应该一律认定无效,但实务界(尤其是法官)往往因为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不得不认定合同为无效。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例上,道出我国立法的缺陷,以及就如何完善该项立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成为任意性条款,赋予股东极大的自治权,但这不意味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本文指出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对于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能一票否决,而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数量迅猛增加,公司活动日趋活跃。在公司设立与运作过程中,股东之间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增加。而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股东将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的争执上,提起诉讼的股东通常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而另一部分股东则认为决议有效,坚持予以实施,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对抗往往相当激烈,有的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因此,认真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发生的争议和诉讼的法律调整原则,以求维护公司的内部稳定和交易安全,尽可能地减少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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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起草研讨过程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正式颁布后有关条文的规定,阐述了排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理由,肯定了司法解释对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种类的规定.主张应将公司职工排除于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范围之外,将公司债债券持有人涵盖于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范围之内.认为应当直接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而不宜用股东可查阅“公司特别文件”来取而代之.在坚持公司利润分配自治并原则上排除司法介入的基础上,赞成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强制分配利润制度,以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细化在股权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用“询价法”取代有关司法解释采用的“跟价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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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业合作增加,资金流动加速,公司向外投资、对外担保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商业交往手段。在缺乏公司内部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的越权现象屡见不鲜,产生较多诉讼。不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或在未经过内部决议通过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产生分歧,或在公司及债权人的责任认定上出现不同的判定。债权人是否应有审查义务,及审查义务应至何种程度,需结合《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0条,分析法条背后的含义、适用关系及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提出关于审理思路的建议,以便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公法主要从行为本身和行为权限来对私法施加影响。作为公法中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只能是行为规范。违反公法对私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对违反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需要根据权能规范类型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为公法优位价值的产物,内容已经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得到体现,因此立法应该摒弃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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