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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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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政报》2012,(5):27-29
<正>津国土房维[2011]477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 [1999]10号 )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1998]2 13号 )精神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 (包括全国人大机关 ,全国政协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 ,各人民团体。下同 )及事业、企业单位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中国机关后勤》2006,(9):30-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  相似文献   

6.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即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改称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建立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的由来和特点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在产权单一、低租金年代,住房日常管理费来自租金、大中修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或单位拨款,实行计划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推进住房制度…  相似文献   

7.
豫政办〔2007〕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土地资产管理,切实解决省直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省直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  相似文献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  相似文献   

10.
正GZ03201601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建规字[2016]4号市国土规划委、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  相似文献   

11.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毛光烈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  相似文献   

12.
<正>晋财预[2015]7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改革,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天津政报》2008,(16):32-33
<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和市金融办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2006]6号),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相似文献   

15.
<正>住宅维修资金亦称住宅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却因申请手续繁琐、  相似文献   

16.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规范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  相似文献   

20.
<正>津政办发[2015]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8日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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