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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2 毫秒
1.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作为有权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应避免对权利的滥用,严格限制,慎重使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更好地发挥公检执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作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退回补充侦查是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依法解决案件补充侦查证据问题的诉讼活动。实践中时有出现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并不能根本解决案件证据存在问题的现象。退查会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退回补充侦查在“文来文往”的基础上加入“人来人往”的内容,通过加强公诉、侦查双方沟通、配合,强化公诉引导侦查,保证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3.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的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退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以期有益于退查工作的规范,进而对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给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材料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决定退回侦查机...  相似文献   

6.
程坤 《法制与社会》2010,(24):52-53
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是指:公诉部门对于作出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应当说明不抗诉理由: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8.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时对事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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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检、法两院意见不一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都有重要意义。一、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是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后,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不足需补充完善,从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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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1.
公诉部门的刑事诉讼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及对内部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部门等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性监督.其具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但是检察实践中存在监督程序不完善、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为此,必须完善诉讼监督的立法、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进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2.
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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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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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机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迄今,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这项制度中存在一定弊端,如利用退查合法延长办案期限,变相超期羁押;反复退查,互相推淫扯皮;对退查的案件退而不查等,使退查制度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相背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退查制度做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可行。一、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其科学性在于:从理论上符合不告不理和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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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天津检察》2009,(4):15-17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之一。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正确地行使侦查权,搜集充分的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司法程序,凭借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维护受追诉人的基本权益。为了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审查逮捕部门改为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监督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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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  卢凯鹏 《人民检察》2023,(19):73-74
<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仅是对最初侦查工作的查漏补缺,也是对提起公诉案件质量的有力保障,对更好地惩治犯罪、提升工作效率、有效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适用比例较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审前程序中承担的主导责任不相适应。笔者对自行补充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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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侦查”一语,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广泛的运用,如检察机关常说的“自侦部门”、“自侦案件”等。如此说法,出于表达习惯或方便表述,在非正式场合倒也不妨一用。但在书面上或正式场合则不宜使用。原因就在于,这些说法都是对自行侦查概念的误用。自行侦查是一个法律用语,通过刑诉法的规定而具有确定的含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不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而由自己直接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据此,通俗地讲,自行侦查是相对于原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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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结构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关系以及权力性质的界定必须从国家宪政、法律传统等角度进行综合考察。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其中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公诉职权包括所有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批准逮捕、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案件侦查权则为检察机关对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所享有的侦查权。同时,我国检察职权体现了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两个不同层面的国家权力关系价值:权力监督即代表上位国家权力进行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控制,而权力制约则是指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自身的案件诉讼主张和分工制约性职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职权进行牵制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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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的,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兼司法机关,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批捕职能均是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分离的空间。如将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分离,只能导致检察机关被彻底边缘化甚至被取消。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以对等式监督为模型,重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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