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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强,然而腐败之风仍越演越烈,被发现查处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大多数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失之过宽、打击不力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刑罚的类别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就主刑而言,贪污受贿犯罪主刑轻刑化已成为一个普遍的趋势,而对于附加刑,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更加失衡。本文仅就附加刑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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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因变更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基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诉因变更存在的缺陷,诉因变更制度的完善应坚持诉因特定原则、诉审同一、检审分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明确诉因变更的范围、主体,确立合理程序,设定保障被告方防御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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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加刑之完善——以“反黑”司法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反黑”司法实践为视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性及发展规律。针对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篡夺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的案件,应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附加刑之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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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主刑的,至于附加刑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刑法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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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罪犯罗某因犯投机倒把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某法院分别依照刑法第117条、第130条、第156条和第64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刑: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决定对罗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九千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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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2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允许合同变更的五项条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经济合同法修正案对经济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修改为以下三项:(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上述三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后面两种情况变更合同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构成,这就是既具备法定条件中列举的事实,又要有变更行为。所谓变更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使合同关系变更的法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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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最深刻体现 ,合理恰当地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一定意义上在于对司法变更制度的完善。然而我国司法变更行为的运行并不尽人意。应通过司法变更运行现状的分析 ,从设计司法变更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入手 ,进一步完善司法变更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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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方式变更活动进行的全面检察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所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专门性活动。它包括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两个方面。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由于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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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有限司法变更权,即只有对“行政处罚”并且是“显失公正”才可以判决变更,对“行政处理”显失公正的则不能判决变更。本文就司法变更适用范围问题,谈一谈浅见。 一、有限变更权的缺陷及其弊端 (一)有限变更权是司法监督不完善的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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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完成这一原则的立法化,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溯源,适用要件及其效力等问题,结合国外的理论学说及其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增设情势变更原则,乃完善合同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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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对于那些出于贪利心理,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和侵吞公私财物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针对性和独到的防范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附加刑的适用规定存在着某些不足. 1.对某些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附加刑.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除了对罪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之外,对其他贪污贿赂罪则没有适用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行贿罪,除罪当处以无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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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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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三种附加刑的一种,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主刑和其他附加刑不可代替的作用和意义。但是,自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这一刑罚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把“没收财产”的刑事处分同“没收”、“追缴”、或“退赔”等行政处理混同起来,在实践中只重视“追缴”、“退赔”和“没收”,忽视适用“没收财产”刑罚;甚至个别同志认为,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适用“没收财产”:还有的认为,适用“没收财产”比较麻烦,既要弄清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现金和实物等财产状况,又要查清其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一犯罪分子同其家庭成员或他人有共有财产关系的,往往需要分家析产才能确定罪犯个人所有财产的数量,费时费力,影响及时结案,还可能由此引起罪犯家属的申诉,不如只适用主刑省事、稳妥;还有的公、检、法机关因对查清与犯罪事实没有多大关系的个人财产的状况,无有明确的分工,在工作中互相推诿,也使“没收财产”刑罚难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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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与刑罚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只拥有一种刑罚方法,而是至少由两种以上的刑罚种类搭配而成一套刑罚体系。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罚的种类必然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我国在刑法总则中就明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此外,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附加刑。其中,死刑:属于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属于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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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 ,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 ,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 ,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 ,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 ,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