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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8)
正甬人社发[202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 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 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0] 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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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8)
正一、为何要出台《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变化,残保金制度不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 7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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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1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75号令),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和残疾人就业状况,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省政府决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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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社会各单位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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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1)
正(2016年4月29日)沪府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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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落实第二十五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要求,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年度新就业城镇残疾人20万人的目标,目前,中国残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耍求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就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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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4)
<正>JNCR-2014-0120019济人社发[2014]18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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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就业形态
实现更加充分就业
在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过程中,上城区残联通过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杠杆作用,巩固发展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等传统就业途径,同时推出多种举措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例如按照实际支付工资额对用人单位实行梯度补贴,鼓励推出高层次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给予政策奖励,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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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而收取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残保金实行按年或按月征收,逐步向按月征收方式过渡。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浙江省大部分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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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2)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认真做好我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原征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