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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从2012年5月17日起,辽宁省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将不再一个案件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将被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所代替。目前辽宁省已有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鞍山市中级法院等多家法院试行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其实,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在法院执行系统并不算新鲜。所谓分段,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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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执行工作思路后,全国各级法院陆续加快发展执行信息化的相关工作。以北京法院为例,从2014年开始,北京法院加速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其主要思路为,将执行实施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四个主要环节--执行程序启动、财产査控、财产处置、案款发还--一一进行细化,重塑执行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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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设执行机构以强化执行权制约
“执行难”和“执行乱”存苏联时期普遍存在。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对民事执行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改革前,俄罗斯联邦长期实行民事执行权归属法院,法院内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分权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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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执行和解率的提高不仅使案件的执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也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事实上执行和解作为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一直被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在现代执行理念中,如何把握和运用好执行和解应当与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紧密结合在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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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转型:从强力到兼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力型司法执行面临着现实困境,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强制执行内容泛化,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并得到社会认同,兼容型司法执行应时而生。兼容型司法执行的理论依据在于诉讼契约、保障人权、降低成本、心理认同。文章从实证的视角,比较分析了两种不同执行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执行法官的切身感受,提出了构建中国兼容型司法模式的进路,即调动本土资源,构建兼容型执行体系.发挥自动执行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硬化”强制执行技术,促进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发现。改进执行结案方式.鼓励执行和解.强化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的考核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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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执行积案的调研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之一,日积月累,给法院带来越来越沉重的执行积案包袱,极易引发信访问题,甚至引起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和无端的批评,损害法院形象。针对这种情况,市南法院实行了“执行退出机制”,采用“三个结合”的原则,设立包括前置、审批和保障三部分的程序系统,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进而把执行力量有效地集中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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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和谐、创新和包容是广东省中山市的名片。2006--2008年:广东省中山市法院共执结案件32952件,结案率91.13%;结案标的额94亿元,执行到位金额30亿元,执行到位率为31.1%;以和解方式结案4679件,和解率为14.3%。在执行工作中,该院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阳光透明促和谐、人文执行创和谐、执行救济求和谐、加强制裁保和谐、调解疏导助和谐、协调执行固和谐等六步执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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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这一情况却已不再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该院通过创新执行机制,探索出了以执行透明、案件挂牌、法官竞办、逾期执行易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执行”机制,有效清理了多年的信访积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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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一名基层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周洪岐对“执行难”有更为深刻的体会。从他五年中近万字的日记中,我们撷取几篇,它充分反映出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艰难.挫折和困惑,同时也真实地记录下了他们奋斗和成功的感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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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要表现,执行法官如何克服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文章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谈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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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近年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行管理,以“六项措施”提升执行质效,执行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近3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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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之难,我们首先必须对其加以准确界定,即究竟何为刑事案件财产“执行难”?如果是由于被告人或执行义务人确无财产使之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执行能力而导致难以对刑事案件进行财产执行,显然,如同民事“执行难”一样,希望通过修改现行立法以及仅只由公安司法部门采取措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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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力克执行难,从而推动了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但是,仍然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这一问题始终未见根本好转的原因我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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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现实工作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得不偿失,这种“执行难”情况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动摇了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如何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已是摆在法院和法官面前的重大课题,身为执法为民的法官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本文是笔者从实践工作中遇到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二个案例,对“执行难”问题发生的原因,傲粗浅的分析,以求执行理念之提高。执行制度之完善,执行措施之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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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为此,内蒙古伊旗法院出台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要求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共同对付“老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