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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69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刑种和刑期的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来迫使罪犯改恶从善的刑罚制度,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必…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免刑情节主要存在数量太少、应当型情节缺失、免刑情节具体设置上过于单一等三大缺陷。对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适当增设单一的免刑情节或者增设含有免刑情节的多功能情节;改造一些轻微犯罪的量刑情节,使其尽可能地涵摄免刑情节致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衔接得当,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设置应当型免刑情节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的重要试点性文件.但该意见第2条、第13条对量刑的事实根据、量刑因素的分类以及“酌定量刑”的适用规则之界定皆值得商榷.量刑的事实根据必须体现刑罚目的;罪刑法定原则与量刑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定量刑要素”与“酌定量刑要素”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只不过前者是刑法具体规定,后者是概括规定的情节.因此,量刑时法官对“酌定量刑要素”必须认真全面考察,不具有自由取舍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是说,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种,而只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由于缓刑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早在1952年公布的  相似文献   

5.
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依据,是能否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键。掌握量刑情节的分类,明确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应当情节、可以情节;单功能情节、多功能情节的内客及其适用规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7.
胁从犯概念的通说不能涵括《刑法》第28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少数学者提出的“被迫犯”和“胁迫犯”概念也不是对《刑法》第28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准确归纳;《刑法》第28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应称为“被胁犯”。胁从犯不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是按照参加犯罪的原因划分出来的一类特殊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若遭受的是紧迫性的生命胁迫,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与量刑应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上,与成年人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的。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  相似文献   

9.
论量刑制度中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重处罚,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所谓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新刑法的规定来看。涉及从重处罚的条文达30余条,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具有某种或多种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因此,正确理解从重处罚的含义,对于司法审判活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刑法对从重处罚情节的表述,刑法学界通常把从重处罚的情节分为两类:11第一是总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Zg条)、累犯(刑法第65条)等;第二是分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非法拘禁…  相似文献   

10.
传统观点将主犯划分为三种,即除了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外,又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列为一种独立的主犯.文章分析了这种划分的逻辑性错误,指出,主犯的分类只能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并认为在第二类主犯之下又可以细分为四种.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并认为,删去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妥当.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8条不再把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作为胁从犯,并不是把这种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也可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1.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免除刑罚的适用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的原则,正确选择多功能从宽量刑情节,充分考虑适用免除刑罚的必要性。刑法第37条是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括规定,在不具有具体的免除刑罚情节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依据该条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合理。针对受贿罪刑罚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应对受贿罪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对受贿罪增设资格刑;调整受贿罪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对受贿罪量刑情节及刑罚层次予以调整和完善,建立以情节为主的刑罚体系,在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受贿犯罪方式和次数的情节、受贿罪主体是否违背职责的情节、受贿所造成的后果大小的情节、受贿罪主体身份等情节。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改后,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刑罚制度却没有实现同步变迁,对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没有明确规定。依法理,单位犯罪应有自首制度的适用,现行刑法规定阙如,构成法律漏洞。对此问题,应先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再通过法律修改的途径予以解决。 一、问题之提出 自首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正确适用量刑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大意义。现行刑法第67条对自首制度作了集中规定,但依通说,该条仅适用于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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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适应实践中出现的危害性较轻的绑架情形;有利于瓦解犯罪,保护被绑架人;有利于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从轻处罚情节应当考虑是否控制人质、造成伤害的情况、勒索财物的数量等情节,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绑架罪的法定刑,考虑到绑架情形的复杂多样,应当进一步放宽其法定刑幅度,设置3年以下量刑情节,同时应当取消238条第3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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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刑法学术史上,西方国家曾经围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就刑罚价值取向和量刑公正标准量刑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最后在两者之间形成折中主义刑罚论,认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事实情况都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此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量刑公正标准属于折中主义刑罚论,表现为"罪责刑相均衡",其精髓在于:刑罚的宽严程度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互适应",因此,正确处理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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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1条对量刑根据作了规定,但其内涵的不确定给了自由裁量权巨大空间.只有结合定罪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逐字解读第61条,明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内涵,才能缩小量刑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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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一种决定。从免予起诉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这种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2条所规定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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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法律当中,有多处关于犯罪的教唆行为的规定,如刑法第26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第4款:“利用、教唆朱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第7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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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阶段的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告人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包括所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免予起诉,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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